招聘求职时,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请务必当心“假试用”陷阱!
高校毕业生觉得自己在试用期“没有话语权”,不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实,试用期时长、工资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工资有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