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二款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现公告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蚌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