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做好管理办法的前期衔接和后续落实,当天上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市农贸市场“生鲜灯”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向经营者宣传普及新规定,张贴讲解《禁用提醒告知书》,督促及时停用、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确保鲜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禁开“美颜”、回归原色,同时对规定落实不到位的经营户现场下达责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其他照明灯具。
融媒体记者 何沛 通讯员 刘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