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1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安徽排污权交易改革,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明确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储备管理、交易规则、排污权租赁等具体内容。试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新老企业获得排污权方式有差异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区域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出(转)让、受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流转的行为。
根据相关文件,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施的排污单位为全省列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
对现有排污单位而言,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如果不进行交易,依然是无偿使用,只有在转让、出租、抵押排污权时,才需要缴纳相应的初始有偿使用费。
对新排污单位而言,除集中式污水治理和集中式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外,列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范围内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均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针对排污许可证中没有载明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也可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初始排污权后,依照办法开展排污权交易。
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有“最低价”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产能、转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权均可进行转让、租赁交易。
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须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跨市区域交易的还须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排污权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如果确需跨区域交易,应在符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下进行,如果受让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购买、租赁,达到要求且完成任务的,也需在通过受让排污权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排污单位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且提前申请的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需平衡
安徽还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制度。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放弃使用、富余等排污权,采取无偿收回或财政资金回购等方式进行储备管理。此举旨在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当市场出现完全卖方市场或完全买方市场时,政府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出让或回购部分排污权来调节市场,稳定排污权价格,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供需平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对于国家及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适时通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予以一定的保障。
“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实施,将保障全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配置环境要素,探索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通过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需要提醒的是,制度规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