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有关学校:
现将《2025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
(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25〕3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5〕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属地管理原则。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及幼儿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普及普惠原则。优先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积极鼓励并统筹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提升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与普惠水平,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力争达到70%。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免试入园。各幼儿园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相关信息,涵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在房产(或户籍)所在县(区)有公办学位。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县区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市教育局做好全市的统筹协调。
3.公平公正、公民同招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全面推行“阳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加大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二、主要内容
(一)学前教育阶段招生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3周岁幼儿,且父母至少一方具有蚌埠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实施免试就近入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适龄幼儿进行入园测试或变相测试,不得设入园前置条件,优先满足周边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入园。原则上小区配套园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子女入园需求,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主要入园依据。
(二)小学阶段招生
1.招生入学条件
(1)市区居民适龄子女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称: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①房产为普通住宅、居住类公寓(土地使用权70年)的业主适龄子女入学,享受学区入学政策。在规定时间内,通过“2025年蚌埠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网上招生报名平台”报名。
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产权房、商务类公寓等业主适龄子女入学,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市区无其他房产,且房产所在学区有空余学位,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该学区入学;如其房产所在学区无空余学位,由各区统筹安排入学。
③写字楼、仓库、车库、商铺等非住宅房,不作为学区对口入学依据。
④户籍在我市市区但无房产的,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2025年蚌埠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网上招生报名平台”报名,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
(2)招生入学年龄。2025年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5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5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不鼓励不足龄儿童提前入学,严禁辖区内学校超班额招收不足龄学生。
2.招生报名时间、形式和要求
蚌埠市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继续实行线上报名录取。报名公办学校时,如遇房产或户籍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可线下(现场)报名。报名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线上报名。
(1)线上报名时间:
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及初中一年级新生的线上报名时间为7月8日-7月11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线上招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学校要深入社区做好新生入学线上报名咨询、指导等工作,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线上报名后台审核等工作。(操作办法见附件3)
(2)特殊情况线下报名时间:
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网上报名如遇房产或户籍信息有误等特殊情况,线下(现场)解决报名问题时间为7月15日-7月16日。须携带以下材料: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③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具体要求
(1)关注重点群体,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的工作责任。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2)严格学位管理,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学位紧缺的学校实行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同一房产限定解决一户业主子女入学。共有唯一产权的业主适龄子女也实行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同一房产限定解决一户子女入学。具体学校、时间跨度等实施办法,均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中小学校要提供家长关于所购房产是否满年限的信息咨询服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常住学龄人口变化的监测,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5年安徽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25〕36号)文件精神,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同时,要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并逐步化解原有大班额。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要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初中阶段招生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实行对口升学
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小学毕业生凭初中入学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中学报名入学。(具体时间见附件1)
各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要严格按照对口升学政策进行招生,严禁招收非对口小学毕业生。市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办理七年级学生学籍时,必须根据市教育局核准的七年级新生名单进行申报学籍。
2.公办初中学校跨学区招生入学
因家庭住址变更,依据现有房产申请跨学区入学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2025年蚌埠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网上招生报名平台”中“2025年蚌埠市市区初中跨学区入学”专区申请(操作办法详见附件3)。入学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到相应公办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入学。
3.返乡(随迁)人员子女入学
蚌埠市区户籍人口适龄儿童返乡(随迁)就读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2025年蚌埠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网上招生报名平台”中“2025年蚌埠市市区返乡(随迁)人员子女初中入学”专区申请(操作办法详见附件3)。有房产的,将安排至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就读;无房产的,由各区统筹安排入学。
(四)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随迁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2025年蚌埠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网上招生报名平台”报名。有房产的,在房产所对应学区入学;无房产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2.残疾儿童入学
依法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3.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的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和情况,建立台账,关爱到人,资助到家,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入学
各县(区)要对区域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情况进行摸排,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招生
1.加强属地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纳入区域招生工作统一管理。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招生简章宣传内容应包括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办学情况等信息,须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备案,方可对外发布,严禁虚假宣传。
2.规范录取程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一律实行线上报名。采用“市级统筹、县(区)主导、计划管控、电脑派位”的方式招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严禁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计划外招生;中途转学的要严格控制学位管理,原则上不得突破起始年级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坚决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掐尖”招生、提前考试招生、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
3.实施同步招生。按照公民同招原则,对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六)照顾政策
1.照顾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从服务和支持蚌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在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驻藏部队干部、援藏援疆援外干部、烈士子女、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蚌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人物子女、全军大军区以上英模、模范人物子女、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享受政策照顾,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地统筹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和初中就读。
2.材料提交及审核
享受政策照顾的适龄儿童父母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驻藏部队干部由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证明;援藏援疆援外干部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烈士子女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证明;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蚌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由分别由市侨联、市委统战部(台办)、市商务和外事局和市科技局出具证明;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子女由市发改委、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出具证明,经市委督察考核办(市效能办)审核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审核核准;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人物子女,全军大军区以上英模、模范人物子女分别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总工会和蚌埠军分区出具证明。
对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
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方案(包含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和辖区学校学区划分及对口初中),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于2025年6月20日前通过本区政府网站、教育行政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招生实施方案。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政策,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的政策。要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确保网上报名工作顺利完成。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二)加强过程监控,
落实“阳光招生”。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附件7)。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等,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管。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全面实行线上报名录取。
(三)严惩违规行为,
维护良好生态。
各县(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违规录取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各县(区)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县(区)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附件:
1.2025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表
2.蚌埠市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咨询电话汇总表
3.2025年蚌埠市市区网上招生报名操作办法(公办及民办小学一年级、民办七年级;市区初中跨学区入学;市区返乡(随迁)人员子女初中入学)
4.2025年蚌埠市市区初中跨学区入学申请表
5.2025年蚌埠市(返乡、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申请表
6.2025年蚌埠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照顾申请汇总表
7.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