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赫璞峰同志请求辞去蚌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赫璞峰辞去蚌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完)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