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规范做好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可以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公办技师学院,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技师学院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5〕14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规范做好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可以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公办技师学院,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举办民办技师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均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联合办学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二、申办条件
举办技师学院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置标准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原则上应在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申办,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2期以上技师培训班。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优化整合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基础上,直接申请举办技师学院。申办技师学院应当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控制数量、注重质量。
三、审批程序
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包括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一)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程序
1.申请筹设。举办者按照隶属关系,经属地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筹设申请,由省政府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2.研究论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举办者的办学能力、筹设基础条件以及筹设技师学院的必要性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3.复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专家意见后,对拟同意筹设的学校,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批准筹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审批。
(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程序
1.申请设立。举办者按照隶属关系,经属地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由省政府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2.评审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初审后,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实际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能力等开展现场考察评估,出具评审意见。
3.复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专家意见后,对通过评审考察的学校,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批准设立。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审批。
5.登记发证。省政府批准设立后,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其中,民办技师学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办材料
(一)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应提交申办报告、申请表(含举办者基本信息、资产来源、资产数额等信息)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应提交申办报告、申请表(含举办者基本信息、组织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资产资金、实训场所和设备、教育教学资源等信息)、学校章程等有效证明材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等政策规定统一制定发布申报指引和制式表格,并提供事前指导服务。
五、其他事项
技师学院设立后,分立、合并或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变更,参照技师学院设立审批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民办技师学院办学许可证载明的校长、办学地址、有效期限等事项变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