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苗成韬 贾铁成 文/图
“同志,您好!根据新出台的《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这里是公共场所,禁止在这里遛狗,更不能不拴绳。”8月7日晚上,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蚌埠市文明养犬劝导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
文明养犬劝导集中统一行动首次开展
当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开区管委会等多家单位联合成立文明养犬劝导队,前往淮河文化广场和市民广场,开展文明养犬劝导。
据了解,今年5月1日,《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目前,处于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争取养犬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文明养犬劝导行动也将持续开展至今年年底,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七大队教导员王宗赢表示。
文明养犬劝导队手持捕犬网、套狗杆四处巡逻,对携犬进入禁养区、遛犬不拴绳、不及时清除粪便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查处,同时发放《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规劝养犬人了解相关规定,遵守养犬规则。
“同志,您好!这里是公共场所,禁止在这里遛狗,更不能不拴绳。”当晚,劝导队在淮河文化广场草坪发现一条未拴绳白色小型犬,队员立即用网兜将其捕获。见到养犬人,劝导队员当面指出违规行为,并开展宣传教育。得知违规后,犬只主人立即表示遵守规定将犬只带回。当晚,劝导队在市民广场、淮河文化广场发现多起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这些行为均进行了劝导和制止,犬只主人也表示理解支持,未来将不再有这些不文明行为。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警务技术二级主任杨婉菊说,文明养犬劝导行动将持续开展至今年年底,同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扩大行动范围。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严格按照养犬规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理,希望广大养犬市民积极了解相关政策,按照规定文明养犬,为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安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市民纷纷点赞欢迎
劝导过程中,不少市民对该项做法表示支持。“整治得好,一到晚上广场上到处是遛狗的,有的不拴狗绳,有的不清理粪便,还有的跟着人追,既不卫生也不安全,我对这次行动双手赞成。”在淮河文化广场散步的市民朱先生表示。
市民赵先生通过狗绳牵着一只柴犬在散步,他对《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十分赞成。“年纪大了,前几年就养了一只狗,自我消遣。”赵先生说,“我既然养了狗,就必须对狗负责,也要对自己、对大家负责。我按期给狗打疫苗,每次遛狗必定佩戴狗绳,同时训练狗不要随地大小便。我见到一些不佩戴狗绳遛狗的养犬人,也会进行提醒。有些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也造成了不少市民对于养犬人的反感。《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我觉得非常好,规范了养狗行为,这既有助于城市环境的提升,也可以更好地让养犬人对公众负责。”
看到劝导队正在开展文明养犬劝导行动,正在市民广场纳凉的王女士打开了话匣子。“市民广场的草坪上有许多狗狗的粪便,晚上天黑,孩子们在草坪上玩,一不小心就踩到粪便,清洗困难。还有一次,在广场上一只狗追着我家孩子跑。我去找狗主人理论,但是他无动于衷,还说我家狗不咬人,是孩子先跑,狗才追的,这种行为真的很让人生气。”王女士说,“《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既然出台了,就希望法规能够真正的严格贯彻执行,规范好养狗行为,让饲养犬只不对其他人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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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养犬行为要不得?
那么,《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后,哪些养犬行为是被禁止的,一旦违法又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根据《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按照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实行分区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养区。
在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除了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在限养区内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门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束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犬链,并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牵引。同时,乘坐电梯需要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怀抱、装入犬袋,需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需要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其他行人。
除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携带犬只禁止进入以下场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餐饮场所、宾馆、商场超市、室内菜场;设有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根据《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情形将受到处罚: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智能犬牌、未束犬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至有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狂犬病等检测、诊断,不得隐匿、转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