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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2020-08-28 07:56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靳瑾)遗址是古代文明的高度凝聚,也是民族历史传承最直接、最主要的见证。我市拥有的丰富古文化遗址,在管理、规划、建设、考古、研究、利用、传承等诸多方面即将迎来地方法规的“专宠”保护——日前,《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一审。

所谓大遗址,是指大型聚落、城址、墓葬等遗址、遗址群。提交一审的《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四十一条,涉及保护与管理、规划与建设、考古与研究、利用与传承以及法律职责等。具体来说,第一章总则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经费来源等方面对大遗址保护提出规定;第二章保护与管理则涉及管理机构职责、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禁止行为、发现文物报告义务及处置、应急预案制定、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等;第三章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国家遗址公园规划编制实施、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处置、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土地性质调整等方面内容;第四章考古与研究则针对考古发掘计划制定报批实施、公众考古和遗址价值研究、考古专业机构设立;第五章利用与传承,包括合理利用遗址资源、文化衍生品开发、文物征集、价值展示和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宣传教育义务、摄影活动规范等;第六章则是法律责任。

对此,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大遗址保护立法能进一步增强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城市文化认同感,提升城市“文化自信”,打造文化名片。与此同时,通过立法形式强调“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合理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也是更为有效的积极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开发大遗址的综合价值。“地方立法更能立足实际有效解决问题,协调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生’。”该负责人介绍,蚌埠双墩遗址已被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十三五”规划,蚌埠禹会村遗址、固镇垓下遗址则有望进入国家大遗址保护“十四五”规划,对于大遗址本体和环境安全、对外开放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配套的地方立法迫在眉睫。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也指出,由于我市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资金投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土地利用调整、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责任划分、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不够明确,需要下位法做出细化和补充、规范和加强,因地制宜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大遗址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必须细之又细。”会议分组讨论时,一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及时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比如我市出土的部分文物商标已被抢注,就要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他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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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靳瑾)遗址是古代文明的高度凝聚,也是民族历史传承最直接、最主要的见证。我市拥有的丰富古文化遗址,在管理、规划、建设、考古、研究、利用、传承等诸多方面即将迎来地方法规的“专宠”保护——日前,《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一审。

所谓大遗址,是指大型聚落、城址、墓葬等遗址、遗址群。提交一审的《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四十一条,涉及保护与管理、规划与建设、考古与研究、利用与传承以及法律职责等。具体来说,第一章总则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经费来源等方面对大遗址保护提出规定;第二章保护与管理则涉及管理机构职责、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禁止行为、发现文物报告义务及处置、应急预案制定、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等;第三章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国家遗址公园规划编制实施、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处置、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土地性质调整等方面内容;第四章考古与研究则针对考古发掘计划制定报批实施、公众考古和遗址价值研究、考古专业机构设立;第五章利用与传承,包括合理利用遗址资源、文化衍生品开发、文物征集、价值展示和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宣传教育义务、摄影活动规范等;第六章则是法律责任。

对此,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大遗址保护立法能进一步增强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城市文化认同感,提升城市“文化自信”,打造文化名片。与此同时,通过立法形式强调“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合理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也是更为有效的积极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开发大遗址的综合价值。“地方立法更能立足实际有效解决问题,协调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生’。”该负责人介绍,蚌埠双墩遗址已被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十三五”规划,蚌埠禹会村遗址、固镇垓下遗址则有望进入国家大遗址保护“十四五”规划,对于大遗址本体和环境安全、对外开放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配套的地方立法迫在眉睫。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也指出,由于我市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资金投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土地利用调整、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责任划分、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不够明确,需要下位法做出细化和补充、规范和加强,因地制宜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大遗址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必须细之又细。”会议分组讨论时,一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及时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比如我市出土的部分文物商标已被抢注,就要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他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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