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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依法严惩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犯罪

2019-04-17 10:48   

近日,邢丙军、王成斌等5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一案在阜阳市中级法院第一法庭公开进行了宣判。

2018年7月,阜南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丙军、王成斌等5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向阜南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7日,阜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邢丙军、王成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对二人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及罚金;另有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免于处罚。宣判后,邢丙军、王成斌等40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阜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上诉人邢丙军、王成斌二人通过创办武校、开设赌场、介入拆迁等途径,笼络武校教练、学员、社会闲散人员,组织、创建、发展以二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十余年来,该组织为逞强争霸,扩大组织影响,树立非法权威,维护组织利益,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尤其是邢丙军、王成斌在参与太和县国建置地有限公司翰林广场项目拆迁过程中,带领或安排组织成员,采取滋扰、恐吓、殴打、强拆等方式,实施暴力拆迁,严重侵害被拆迁户的人身、财产权利,对数十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称霸一方,在太和县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导致社会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阜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5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对邢丙军、王成斌等39名上诉人及其他12名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因上诉人刘林杰在二审阶段被查明具有立功情节,故依法对其量刑予以改判。(记者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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