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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发布“11.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案例

2020-12-29 08:10 蚌埠新闻网  

记者 何沛

长期以来,行人和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马路一直是交通事故“重灾区”。治理随意横穿马路一直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12月28日下午,蚌埠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之“11.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新闻通气会召开,交警部门公布了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案例分析

行人横穿马路 车主超速行驶

今年11月4日9时47分许,怀远县榴城镇境内禹都大道新桥社居委公交站台路段发生一起轿车撞两行人事故。当事人楚某前驾驶“苏D5×××Q”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禹都大道自西向东行至新桥社居委公交站台路段时,与行人贾某玉、朱某玉发生碰撞,造成贾某玉、朱某玉当场死亡并导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12月11日成立了“11.4”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路面监控,查知事故现场位于怀远县榴城镇境内禹都大道新桥社居委公交站台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中心由绿化带分隔。两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也由绿化带分隔,南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上设置有公交站台,站台东西两侧路口处均施划人行横道线。事故时间为白天,视线良好。事故路段限速60km/h。

据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陈怀亮介绍,案发后,事故中队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贾某玉、朱某玉二人在道路上均不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横过公路没有从施划有人行横道的位置处通过,二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六十一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楚某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

加大路面防控 加强交通安全宣教

对此案例,办案民警深度调查发现,事故路段为直道,南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上设置有公交站台,位于公交站台北侧道路中间的绿化带被行人踩踏出条宽约0.5米的便道,植被被破坏。建议还原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上的植被,同时增加金属防护栏。

“部分群众缺乏文明交通的养成教育,存在交通陋习,行人不走人行横道、驾驶员超速行驶等违法现象常见多发。”陈怀亮告诉淮河晨刊记者,事故发生后,怀远县交管大队总结经验教训,加大路面防控,强化危机处置。加大道路隐患排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整改。对于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威胁的道路隐患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整改,消除隐患。围绕重点人群、重点单位和重点违法行为,全力做好常态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切实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文明素质和防范能力。

长久以来,随意横穿马路的行人常见,事情虽小,却已成习惯,这正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在。交警支队宣传科相关负责人杨敬波表示,近几年,我市交警部门在加强机动车道路行驶规范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在部分路口设置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予以曝光。被曝光的行人到交管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并签写承诺书之后,曝光信息才会从大屏撤下。但仍然有部分市民存在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等行为。

对此,交警部门提醒,行人过马路时一定要走斑马线或过街设施,千万不要为了图省事抄近道,甚至翻越道路护栏或隔离墩,此类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违反交规、乱穿马路的行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而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不要超速、超载,以免影响车身稳定和制动性能,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观察,确保行驶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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