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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禁止活禽交易,有效期2年

2021-01-25 07:39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曹梦晴)为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1月21日,市政府出台《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并划定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市区中环线以内(东至老山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大庆北路—胜利西路—黑虎山路—秦集路,北至淝河路)为活禽交易限制区。限制区内禽类交易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宰杀活禽。各类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商场超市等柜台出租者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在限制区内市场禁止活禽入场交易;设置禽产品销售区域的,实行区域分开、与熟食、面点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保持一定距离等相关规定。

对于活禽交易限制区外的活禽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限制区外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应当符合市场规划和建设标准,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活禽交易市场实行隔离经营,交易区域相对独立,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活禽交易市场出售的活禽,除分销给其他活禽经营者或者运至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外,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限制区外设置的活禽集中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并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活禽经营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活禽集中屠宰厂(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查验登记、动物检疫证明,不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等相关规定。

《办法》还对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对未履行职责造成疫情发生、扩散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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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曹梦晴)为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1月21日,市政府出台《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并划定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市区中环线以内(东至老山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大庆北路—胜利西路—黑虎山路—秦集路,北至淝河路)为活禽交易限制区。限制区内禽类交易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宰杀活禽。各类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商场超市等柜台出租者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在限制区内市场禁止活禽入场交易;设置禽产品销售区域的,实行区域分开、与熟食、面点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保持一定距离等相关规定。

对于活禽交易限制区外的活禽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限制区外设置活禽交易市场的,应当符合市场规划和建设标准,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活禽交易市场实行隔离经营,交易区域相对独立,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活禽交易市场出售的活禽,除分销给其他活禽经营者或者运至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外,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限制区外设置的活禽集中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并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活禽经营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活禽集中屠宰厂(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查验登记、动物检疫证明,不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等相关规定。

《办法》还对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对未履行职责造成疫情发生、扩散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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