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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1-03-15 08:57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李庆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家强制性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是食药安全最重要的保障,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市司法机关加大惩治危害食药安全力度,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本报选择全市法院依法审理的涉及食药安全的部分案件予以刊登,提醒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好道德底线,共同筑牢食药安全“防火墙”。

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其中包含印度偶蹄动物及其产品。2015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原蚌埠市肉联厂经营肉食品商行,销售牛、羊肉。2020年1月初,刘某某以4700元价格购入无中文标识且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18箱共计720斤。同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每斤26元的价格出售一箱冷冻牛肉。2020年1月10日,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肉食品商行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17箱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牛肉。经查,该批次牛肉来源地为印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销售的18箱冷冻牛肉均被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且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

最终,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冷冻牛肉18箱,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粥铺收到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致全区油条经营户的告知书》,同年4月9日谢某某参加了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全市油炸面制品(油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约谈会”。但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谢某某仍超限量添加含铝添加剂泡打粉。2019年5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至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进行铝残留量检验。经检验,谢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819mg/kg,结论为不合格,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标准限量。

案件审理过程中,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谢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10元;判令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蚌埠市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4月7日,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谢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谢某某向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10元,并通过蚌埠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已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谢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其相关活动。

周某某销售假药案

固镇县连城镇某村卫生室负责人周某某自2017年2月电话联系供货商,两次私自购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标签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复方哮喘灵胶囊”等药共计144瓶,并通过整瓶销售和零散售卖的方式将其中70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经测算,每瓶收入不低于25元。2018年8月1日,经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涉案的“复方哮喘灵胶囊”“风湿骨散胶囊”为假药。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的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条款的规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周某某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格三倍的金额支付赔偿款5250元。

该案为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主张的事实一致。经固镇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周某某向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格三倍的赔偿金额5250元;周某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公告已购买的消费者停止服用假药。

黄某某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黄某某在固镇县湖沟镇经营药房,一名陌生男子到该药房推销“天天硬”和“男根增长素”等药品,黄某某在该男子未提供相关证件和票据的情况下,仍从该男子手中以每盒30元的价格购买了7盒“天天硬”和8盒“男根增长素”及其他药品共计20盒。后黄某某以50元一盒的价格向外出售3盒“天天硬”和7盒“男根增长素”。

经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某某出售的“男根增长素”和“天天硬”应按假药论处。黄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固镇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出台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消费者购药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店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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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李庆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家强制性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是食药安全最重要的保障,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市司法机关加大惩治危害食药安全力度,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本报选择全市法院依法审理的涉及食药安全的部分案件予以刊登,提醒广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守好道德底线,共同筑牢食药安全“防火墙”。

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其中包含印度偶蹄动物及其产品。2015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原蚌埠市肉联厂经营肉食品商行,销售牛、羊肉。2020年1月初,刘某某以4700元价格购入无中文标识且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18箱共计720斤。同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每斤26元的价格出售一箱冷冻牛肉。2020年1月10日,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肉食品商行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17箱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牛肉。经查,该批次牛肉来源地为印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销售的18箱冷冻牛肉均被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且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

最终,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冷冻牛肉18箱,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粥铺收到蚌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致全区油条经营户的告知书》,同年4月9日谢某某参加了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全市油炸面制品(油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约谈会”。但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谢某某仍超限量添加含铝添加剂泡打粉。2019年5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谢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至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进行铝残留量检验。经检验,谢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819mg/kg,结论为不合格,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标准限量。

案件审理过程中,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谢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10元;判令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蚌埠市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0年4月7日,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谢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谢某某向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10元,并通过蚌埠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可以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已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谢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其相关活动。

周某某销售假药案

固镇县连城镇某村卫生室负责人周某某自2017年2月电话联系供货商,两次私自购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标签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复方哮喘灵胶囊”等药共计144瓶,并通过整瓶销售和零散售卖的方式将其中70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经测算,每瓶收入不低于25元。2018年8月1日,经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认定,涉案的“复方哮喘灵胶囊”“风湿骨散胶囊”为假药。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的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条款的规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周某某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格三倍的金额支付赔偿款5250元。

该案为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主张的事实一致。经固镇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周某某向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格三倍的赔偿金额5250元;周某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公告已购买的消费者停止服用假药。

黄某某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黄某某在固镇县湖沟镇经营药房,一名陌生男子到该药房推销“天天硬”和“男根增长素”等药品,黄某某在该男子未提供相关证件和票据的情况下,仍从该男子手中以每盒30元的价格购买了7盒“天天硬”和8盒“男根增长素”及其他药品共计20盒。后黄某某以50元一盒的价格向外出售3盒“天天硬”和7盒“男根增长素”。

经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某某出售的“男根增长素”和“天天硬”应按假药论处。黄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固镇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出台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消费者购药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店购买,以免上当受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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