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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龙子湖排污问题 地方实体法该如何完善?

2019-05-23 07:56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是我市获得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实体法,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连日来,本报连续追踪报道龙子湖污染问题,引发市民和网友关注。不少网友在留言中多次提到这部这部条例。“龙子湖保护条例出台几年了,为什么保护不了龙子湖?”一些网友在留言中向记者发问。

昨天上午,记者专程来到市委党校,就相关问题请教党校老师。连续十多年从事生态环境研究的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教研部副教授陈小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龙子湖水环境保护和《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作用的发挥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龙子湖这么大一个区域,有没有管委会?”

“龙子湖这么大一个区域,有没有管委会?”采访中,陈小洁一上来就抛给记者这么一个问题。她告诉记者,根据《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龙子湖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龙子湖风景区管委会是景区责任主体,《条例》履行地怎么样,责任在管委会。

手指着电脑上的一份文件,陈小洁告诉记者,按照蚌政办秘【2012】64号文件,2012年9月3日蚌埠市龙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就应该成立。“但这个管理机构在哪?具体发挥了什么作用?不太清楚。”陈小洁说,由于管委会这一责任主体缺位,《条例》的实施又涉及到多个部门,这些部门职责交叉、重叠,不能有效协作,导致《条例》内容难以执行到位。

她建议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设立专业的龙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固定办公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推进龙子湖风景区生态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制度,龙子湖的问题靠某一个单位的力量很难解决,可以考虑在《条例》中加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陈小洁建议说。


“能否增加水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龙子湖最宝贵的资源是水资源,但是《条例》中关于湖水保护的内容很少,只有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陈小洁一边说,一边翻阅着《条例》,为记者一一指出。

根据陈小洁的介绍,记者查看了《条例》的具体规定,发现不仅牵涉水生态环境的内容较少,而且处罚也不明确。如第十九条规定“景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却缺少对违反这条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只笼统地提到要“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陈小洁说,《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编制较早,虽然在2018年修订一次,但仍缺少与最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内容。比如后期出台的《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等,这些法规都对湖泊生态环境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和规定。她建议进一步修订《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增加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内容,明确处罚的具体办法。


“造成生态破坏后能否进行补偿?”

“从城市的景观线天际线而言,龙子湖已经不存在了。”陈小洁坐在位于市委党校五楼的办公桌前,向窗外望去,即使临湖很近,但也只能看到西南角湖边山顶的一座小塔,龙子湖景观线已经消失在了视野里。

陈小洁说,龙子湖是一个完整的水系,这几年随着城市的发展,湖水对环境的承载力已经超负荷,这实际上是对生态的一种破坏。“造成生态破坏后能否进行补偿?”她认为,《条例》应该要求建立龙子湖湖泊档案,编制龙子湖保护规划,划定龙子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生态红线落实湖泊管理保护措施,发挥湖泊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功能。

“你们蚌埠日报、蚌埠发布、蚌埠新闻网最近报道龙子湖污染问题,有很多人关注。”陈小洁说,《条例》对环保部门公开水质信息作出了要求,可是真正查阅起来却很困难。她建议环保部门及时通过蚌埠日报、蚌埠发布等公布水环境信息,让市民参与监督,成为民间湖长,进一步解决基层环保力量薄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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