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
关于建立“领导联系、单位包村、干部包户”
定点帮扶制度的实施意见
(蚌扶组〔2014〕1号)
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县委组织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组〔2014〕10号)精神,切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现就建立“领导联系、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立“领导联系、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使全市87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都有联系领导和定点帮扶单位,每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强化包村单位和包户干部的扶贫责任,更加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精准扶贫,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综合扶贫措施,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促进贫困地区在2020年同步实现小康。
二、实行领导联系贫困村
实行领导联系贫困村制度,市级领导每人联系1个贫困村(共18个,详见附件1)。各县参照市作法,对余下69个贫困村由县级领导分别联系,每位领导可以联系一个贫困村,也可以联系多个贫困村。
三、实行单位包村
(一)参与包村单位。
市、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驻蚌单位和企事业驻蚌机构等。
(二)单位包村安排。
除省直单位包村帮扶8个贫困村外,市直单位包村帮扶18个贫困村,余下61个贫困村由各县组织县直单位包村帮扶。市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结合结对共建工作开展包村帮扶,在包村帮扶同一个贫困村的多个单位中,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包村帮扶工作。牵头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帮扶工作会商制度,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其他帮扶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将包村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三)单位包村职责。
1.宣传落实惠农政策。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协助监管、检查各类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动员农户参加扶贫开发和建设美好家园,大力宣传扶贫开发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
2.制定落实扶贫规划。根据贫困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贫困村科学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促进贫困村整体脱贫。帮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包村帮扶的第一责任人,贫困村不脱贫,包村帮扶单位不脱钩。
3.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单位优势,统筹各类资源帮助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贫困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组织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结合实际帮助贫困村培育和发展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帮助改善贫困村道路、农田水利、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公共基础设施;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协助当地党委政府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健全贫困村民主管理制度,增强村“两委”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走访贫困村、慰问贫困户。
4.建立驻村工作队。由包村帮扶牵头单位确定一名事业心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常年驻村帮扶,其中市、县党政群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按照选派干部标准选拔的驻村帮扶干部,将作为全市第六批选派干部担任贫困村第一书记或书记。选派干部的具体条件为:中共党员、3年以上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提倡选派县处级、科级后备干部。驻村帮扶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大学生村官组成驻村扶贫工作队,由驻村帮扶干部任队长。驻村工作队由各级组织、扶贫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具体负责,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等由市扶贫办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5.切实履行联系帮扶职责。包村帮扶牵头单位要定期向联系领导汇报帮扶工作情况,认真落实联系领导帮扶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联系帮扶工作,促进所联系贫困村尽快脱贫。
四、实行干部包户
(一)干部包户安排。
贫困村内的贫困户,经驻村干部核实后,由包村帮扶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结对帮扶,可以一人联系一户,也可以一人联系多户或多人联系一户;对多个单位包村的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干部包户工作,对包村帮扶单位人员编制少,不能全部包户的,由所在乡(镇)、村干部负责联系。非贫困村的贫困户由县、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的原则,由所在乡(镇)、村统筹安排联系人。贫困户中的五保户和无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原则上由所在乡(镇)的民政委员和村干部联系。帮扶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要分别填写到国家统一印制的《贫困户登记表》和《扶贫手册》。
(二)干部包户职责。
1.开展调查研究。在单位驻村干部和乡(镇)、村干部的指导与协助下,了解掌握贫困户的家庭情况及致贫原因等。
2.制定并落实帮扶计划。结合贫困户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帮助制定具体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各类帮扶到户项目。
3.加强宣传教育。定期走访贫困户,教育和引导贫困户克服“等、靠、要”思想,自觉接受新技术、新理念,帮助解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领导联系、单位包村、干部包户”是市委、市政府创新工作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各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包村帮扶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包村定点帮扶单位主要领导每年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年不少于4次深入到所帮扶贫困村调研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包户干部每年不少于6次到帮扶贫困户,平时要抽出时间和精力,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加强与帮扶对象联系,真正做到政策宣传入户、致富项目入户、关怀温暖入户。各级帮扶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机制,突出实效。各帮扶单位要落实定点帮扶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定点帮扶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宣传等工作。要积极帮助贫困村、贫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切实推动贫困村产业发展,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加快贫困村整体脱贫步伐。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把定点扶贫工作列入重点督办项目,根据各时期、各阶段的中心任务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帮扶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年度包扶工作情况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量化为一定分值纳入机关效能考核。三年包村期满,要对包村包户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包村单位要继续履行包村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由各级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定点帮扶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宣传报道,让典型事迹深入人心,通过宣传经验、树立典型,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各级扶贫办和包村帮扶单位要充分挖掘定点扶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作法,以信息、调研报告等形式报市扶贫办。
各包村帮扶牵头单位要通过单位动员、个人报名和党委(党组)推荐相结合等程序确定驻村帮扶干部人选,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部门审核。各包村牵头单位,要于9月11日前,将包村帮扶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和驻村帮扶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办。
市委组织部联系电话:3121773
电子邮箱:bbxpb@126.com
市扶贫办联系电话:3135813
电子邮箱:bbxnb3135813@163.com
蚌埠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
2014年9月2日
关于印发《蚌埠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扶组〔2014〕3号)
市、县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25号、皖办发〔2014〕19号和蚌办发〔2014〕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根据《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204号),我们制定了《蚌埠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4年11月4日
蚌埠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着力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安徽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补助,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和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的补助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危房改造补贴项目和围绕中央、省直接到户扶贫项目配套补贴贫困户项目。
第三条: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 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村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市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范围内的贫困村和贫困户。项目安排重点向市领导联系的18个贫困村和贫困村内的贫困户倾斜。
第五条: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到县,实行县级管理、市备案的管理办法。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县减贫任务比例,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釆用省、市扶贫、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市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专项扶贫资金到户项目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市、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是指以村级组织为业主单位组织实施的,并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扶持村集体出资或带动贫困户参股共同出资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从事农产品加 工、来料加工和乡村旅游等。
第九条: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对村级补贴的,补助标准控制在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的40%以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贫困户参股补助的,补助标准控制在本人参股总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根据当地产业类别和发展实际确定。
第三章贫 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十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重点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入的50%以内,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鼓励贫困户以参股形式加入各类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发展生产,对参股贫困户按参股总量40%以内、最高不超过60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作为贫困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户的股份。贫困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三章 贫困户危房改造补贴项目
第十三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贴项目是指对特别贫困户在实施省危房改造项目中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直接补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贴项目补助标准为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五条:享受此项目的必须是家庭非常贫困,自己无力实施省危房改造项目,经村委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贫困户。
第四章 中央省直接扶贫到户项目配套补助项目
第十六条:中央、省直接扶贫到户项目配套补助项目是指针对中央、省直接扶贫到户的项目中,对需要贫困户个人承担的部分给予直接补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中央、省直接扶贫到户项目配套补助项目标准控制在贫困户个人承担部分的4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享受此项目的必须是家庭非常贫困,在实施中央、省直接到户扶贫项目中存在实际困难,经村委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贫困户。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县扶贫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扶贫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实施方案由贫困村申报,县扶贫部门批复并报市级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村要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直接补助到户部分,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从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贫困户参股补助在项目单位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贫困户的股 份量化到户,持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报账程序报账。参股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由县扶贫部门根据扶贫规
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贴项目由县扶贫部门根据扶贫规划、年度资金计划和本县危房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贫困村申报项目,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省直接扶贫到户项目计划下达后,县扶贫部门根据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编制中央、省直接扶贫到户项目配套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原则上按照以奖代补程序实施。项目申报、批复,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队长 为项目责任人,非贫困村村支部书记为项目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釆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釆购。
第二十六条:同一年度内,除中央省直接扶贫到户项目配套补助项目外,贫困户不得重复享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补助。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县级扶贫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县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对各县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条: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县,在下年度安排项目时,适当增加资金分配比例。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县,暂停项目安排,并扣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户利益 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