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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借款,对方不还怎么办?

2021-10-25 08:45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微信、QQ等是人们常用的互联网社交软件,同时也具备支付功能。生活中,您是否曾通过社交软件转账借钱给别人,如果遭遇借钱不还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微信转账借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依法给出了答案。

遭遇借钱不还

电子证据成维权武器

张某从事工程承包,经朋友介绍与吴某相识。2020年4月2日,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张某于当日通过微信给吴某转款10000元,次日又通过微信转款10000元,2020年4月9日再次微信转款20000元,共计借给吴某40000元。此后张某多次索要,吴某一直没有偿还,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款凭据、微信及短信索要借款记录和电话索要借款录音光盘等。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可信,均予以认定,吴某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社交软件取证

并非“截图”这么简单

早前,微信、QQ等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取证已被纳入有效证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不过,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固镇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员额法官陈栋梁介绍,此类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中,聊天双方多为昵称和别称,经常难以直观认定主体身份。在内容认定方面,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法院也较难认定其真实性。此外,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往往内容琐碎繁多且缺乏完整性,要从中筛选出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关联性的内容存在难度。

“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取证过程并非截取聊天记录那么简单。”陈栋梁表示,社交软件取证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据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所以当事人在通过社交软件转账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

取证有技巧

证明双方身份是关键

针对互联网社交软件,如何才能保证取证有效呢?陈栋梁表示,在保证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前提下,最关键的是要证明当事人双方的身份。

陈栋梁进一步解释,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比如,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双方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证明当事双方身份可以采取对方自认、手机号码锁定,以及通过聊天细节、社交软件头像、微信朋友圈等方式确认。比如,由于微信号不可更改,当事人可以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固定双方的真实身份;微信聊天记录只能删除不能添加,通过对比双方当事人完整的聊天信息,也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简单地说,取证不仅要截取聊天记录,还要向法庭证明截图中的对话双方就是当事人本人。”陈栋梁说,取证过程中要善于使用社交软件“收藏”功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存,避免因对方撤回、删改等,或是自己不小心删除聊天记录等导致证据灭失。

“提交证据时,要将转账的电子账单提交给法庭,这样更具有法律效力。”陈栋梁提醒,如果借款时没有打欠条,可以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借款人所有,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通过聊天等方式明确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注意保存好上述证据。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在催讨时可以通过录音、文字等聊天记录,明确借款的事实和具体信息,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这些证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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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微信、QQ等是人们常用的互联网社交软件,同时也具备支付功能。生活中,您是否曾通过社交软件转账借钱给别人,如果遭遇借钱不还的情况又该怎么办呢?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微信转账借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庭依法给出了答案。

遭遇借钱不还

电子证据成维权武器

张某从事工程承包,经朋友介绍与吴某相识。2020年4月2日,吴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张某于当日通过微信给吴某转款10000元,次日又通过微信转款10000元,2020年4月9日再次微信转款20000元,共计借给吴某40000元。此后张某多次索要,吴某一直没有偿还,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款凭据、微信及短信索要借款记录和电话索要借款录音光盘等。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可信,均予以认定,吴某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社交软件取证

并非“截图”这么简单

早前,微信、QQ等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取证已被纳入有效证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不过,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固镇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员额法官陈栋梁介绍,此类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中,聊天双方多为昵称和别称,经常难以直观认定主体身份。在内容认定方面,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法院也较难认定其真实性。此外,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往往内容琐碎繁多且缺乏完整性,要从中筛选出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关联性的内容存在难度。

“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取证过程并非截取聊天记录那么简单。”陈栋梁表示,社交软件取证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据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所以当事人在通过社交软件转账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

取证有技巧

证明双方身份是关键

针对互联网社交软件,如何才能保证取证有效呢?陈栋梁表示,在保证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前提下,最关键的是要证明当事人双方的身份。

陈栋梁进一步解释,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比如,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双方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证明当事双方身份可以采取对方自认、手机号码锁定,以及通过聊天细节、社交软件头像、微信朋友圈等方式确认。比如,由于微信号不可更改,当事人可以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固定双方的真实身份;微信聊天记录只能删除不能添加,通过对比双方当事人完整的聊天信息,也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简单地说,取证不仅要截取聊天记录,还要向法庭证明截图中的对话双方就是当事人本人。”陈栋梁说,取证过程中要善于使用社交软件“收藏”功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存,避免因对方撤回、删改等,或是自己不小心删除聊天记录等导致证据灭失。

“提交证据时,要将转账的电子账单提交给法庭,这样更具有法律效力。”陈栋梁提醒,如果借款时没有打欠条,可以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借款人所有,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通过聊天等方式明确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注意保存好上述证据。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在催讨时可以通过录音、文字等聊天记录,明确借款的事实和具体信息,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好这些证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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