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到退休年龄,陆敏、刘新民2名同志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陆敏、刘新民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