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张婷婷
自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安徽省也重新修订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码生育福利,明确规定了“三孩”政策,同时设立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
对于法规中派发的这些“假期红包”,大家在持欢迎态度的同时,更加关心这些规定如何更好落地实施。
二宝妈妈无比期待的“育儿假”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38岁的宋女士不畏艰难,重新走上孕育之路。在经历了十个多小时的阵痛后,宋女士顺利分娩,7斤4两重的男宝让全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中。
去年11月,宋女士和孩子出院后,就立即跟爱人商量,想等产假结束让婆婆过来带孩子。“后来我的妈妈也住进了家里,我想着有多一个人照顾大宝和小宝,总归轻松一点。可没过多久,两位老人矛盾就渐渐出现了。”这让夹在长辈之间的宋女士有些焦虑,“大宝小学三年级,白天需要人接送,晚上还要辅导功课,小宝刚满月,也需要人照顾,如果老人这时候都撒手不管,家里真的会乱成一锅粥。”
为了避免妈妈和婆婆相处尴尬,宋女士和丈夫分头调解,最后达成了初步协议,即宋女士的妈妈和婆婆轮流带,每个月换班一次。
“幸亏我现在产假还没结束,等到上班,孩子谁来带又成了最头疼的事情。”提起大宝的养育经历,宋女士可谓身心俱疲,“尤其孩子出现头疼脑热的时候,只得向单位请假,育儿和工作有时候很难两头兼顾。”
从去年底开始,宋女士就持续关注本省《条例》修订相关信息,当她看到有关“育儿假”的新闻时,心中无比期待。因为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一年里,她和丈夫将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平衡工作与家庭间的关系,不再为请假而犯愁。
“如果夫妻双方都能休10天‘育儿假’,那孩子如果遇到生病、班级亲子活动等情况,在需要家长请假陪伴时,‘育儿假’是非常好的福利。”宋女士期待“育儿假”可以为她分担很多不得已的请假时间。
“希望护理假不要成为‘纸上的权利’”
使用了公休假,并请了一周的事假后,李先生在医院陪伴父亲直到康复出院。
“疫情防控有要求,住院要求一个人陪护,父亲突发脑血栓时,情况十分危急。这边父亲生病需要陪护,我的孩子还小需要照顾,那边还有工作上的事情需要紧急处理。”作为独生子的他,在陪护父亲住院的那段日子里可谓是焦头烂额。
“当时就想着要是能再有几天假就好了。今年总算盼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希望这项福利不要成为‘纸上的权利’。”李先生是我市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员工,由于请了事假,当年的绩效要按比例扣除。对此他表示,“父母养育我们长大,现在他们年纪大了、会时不时生病,需要人照顾时,我们必须做到子女的责任,赡养他们到老。”
李先生告诉记者,在安徽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之前,国内广西、福建、河南、海南等省份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独生子女在父母住院期间,享受护理假的权益,其中多数省份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中作了规定,可见这个政策的必要性。“它可以让子女在该照顾父母的时候安心照顾,在该工作的时候好好工作。”
李先生认为,从制度设计角度,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出台自然是一件好事,其饱含的政策善意也令人感到温暖,但好政策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他希望用人单位能够真正落实这项休假福利,跟进后续的配套政策,让独生子女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请假到身边陪护不再是奢望。
假期红包如何到手 请收好这份详细解释
对于公众比较关注的如何申请育儿假、护理假,是否会影响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记者特意咨询了市卫健委,详细了解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如何享受《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
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对再生育认定及生育登记问题、假期确认、假期衔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等奖励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于再生育认定及生育登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夫妻现有三个子女,但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以及医学干预可以改变的遗传性疾病的,可以再生育。但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遵从医学指导意见。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的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子女的,可以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对于公众比较关注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以及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假期,指导意见进行了明确。
对于婚假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对于产假来说,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执行。
符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难产、生育双胞胎等参加规定的,增加的产假可以与前述158天叠加使用。
对于男方护理假来说,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对于夫妻育儿假来说,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6周岁期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对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来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夫妻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以前没有休假,今后能否补休?指导意见里也进行了说明。2022年1月1日之前,按原《条例》已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未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可以按新《条例》规定的假期顺延休假。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之后,至2022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三孩的,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另外,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问题,指导意见也补充说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领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享受相关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问题,指导意见指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待遇。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与此同时,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公民,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5月31日中央《决定》发布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经处理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的,适用原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市卫健委相关人员指出,如果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以向蚌埠市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或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