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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有差别,市消保委多次调解成功维权

2022-04-28 07:00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何沛

购物时看中一件商品后,向商家交了定金,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如约购买该商品,那么事先交的定金也无法追回?近日,我市一名八旬老人在维权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在市消保委多次调解后,最终帮助老人追回了部分定金。同时,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交付定金时,要看清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要三思而后行。

家具与装修风格不搭

老人想追回购物定金

“我在购买家具时,家居卖场导购员再三强调家具与新房装修颜色很搭。签订购买家具合同后,新房装修设计师却明确说家具与房屋设计色调不搭,我就赶紧联系家居卖场,对方却告诉我已经发货了,交的定金一分不退。我对此表示异议。”85岁的王先生说起自己的购物经历,认为商家在介绍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原来,今年春节前夕,王先生在我市城南某家居卖场准备为新房选购部分家具。购物当天,导购员在了解了他家的新房装修后,称店内有套家具非常适合他的家装风格。王先生听从了建议,但觉得价格有点贵。店长立马表示,可以向老板请示一下,在原价基础上争取部分优惠。

一番电话沟通后,店长给王先生优惠了2000元。“导购员列出了购物清单共计48000余元,让我先付18000元定金,2400元床垫费用。”据王先生回忆,不到半小时,就签了合同付了款。导购员称收定金是为了进货打款。

当天下午,王先生的新房设计师看了家具样图后表示,家具与装修风格有很大的差距,建议换成暖色系的。第二天一大早,王先生联系家居卖场时,对方表示货物已经由厂家发出,不能退货。

接下来,王先生多次找家居卖场和售后负责人交涉,但始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消保委多次调解

帮助老人成功维权

今年3月,市消保委接到王先生的维权请求。考虑到王先生年龄较大,行动不方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到其家中了解他的诉求,并与其儿女多次进行沟通解释,商家是在消费者确定购买商品的前提下,才向厂家打款订货的。货已经到蚌埠了,商家无法退回厂家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不能证明商家对老人进行了虚假宣传。

“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交了定金后是不予退还的。但在工作人员走访时了解到,该商家规定的定金金额并不符合有关法规条款。”市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丁成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国家已经确定了维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政策,全社会都要关心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生存下去的根本在于诚信经营。”按照相关规定,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法约谈商场和商户,并指出多收的定金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经过反复给双方算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选择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签订合同要擦亮眼睛

一个定金,一个订金。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了买卖合同,缴纳了定金,如果又不想买了,是不能要求商家返还定金的;如果是商家不履行合同,不想卖或不能卖给消费者的话,商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或者是债务人履行合约的时候,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上,是不具有担保性质的。“订金”更多的是指预付款,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款项,而不需双倍返还。

“在购买家居类大宗商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卖场进行选购。”丁成表示,近年来,我市部分家居卖场投诉量较大,售后问题解决困难。消费者涉嫌被骗缴定金问题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商场管理单位没有向社会承诺7日内无理由退货,商场不是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认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目前,我市已经有部分家居卖场承诺30天内无理由退货,同时还承诺同种商品全市比价,多收的金额退5倍差价。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在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家居类等商品时,首先要咨询商场是否统一收银,慎重缴纳定金;其次询问商场是否承诺7日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最后要咨询商家哪些商品是特例,不参加无理由退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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