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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销售“有毒”减肥药,判刑、罚金、十倍赔偿还要公开道歉

2022-05-19 08:42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融媒体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杜玲玲)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分批分期购进减肥胶囊,再用自制的说明书和包装瓶重新包装后取名“瘦美人”。之后,王某抬高价格,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宣传并销售该产品。很多人被王某宣称的减肥功效所打动,购买了该产品,但是服用后相继出现心悸、口干、失眠症状。被告人王某一边安抚说这属于服药后的正常反应,一边继续兜售。截至案发,王某累计销售金额6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元。2021年7月5日,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王某抓获,在其家中查获了大量未来得及销售的“瘦美人”产品。经鉴定,王某出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含量为2.95×105mg/kg。

2021年11月10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布曲明系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0年起,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并将其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销售掺有西布曲明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到案发后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等,并向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60万元(由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行为定性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所不当,其行为仅构成销售假药罪,且一审法院判处的赔偿金数额过高。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王某销售的“瘦美人”产品包装上并没有标注药品批准文号,产品瓶身则印有:“产品功效:抑制食欲、增强饱腹感 适用人群:单纯性肥胖、虚胖人群、反复瘦身无效者”等字样,且王某一直将“瘦美人”产品作为日常保健食品对外宣传并销售。因此,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累计销售金额6万余元,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6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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