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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赏女主播 妻子起诉求返还

2022-05-26 06:59 蚌埠新闻网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被告一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告二相识。在被告二直播期间,被告一多次通过网络平台给被告二刷礼物,其打赏礼物金额共计50余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一通过网络平台赠与被告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二返还礼物款50余万元。

主审法官受理本案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及相关法律。经审理认为,被告二在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被告一接受被告二直播服务后的打赏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被告一在观看直播时,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简单而言,被告一对被告二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显然其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完毕,故对原告主张确认被告一通过网络平台赠予被告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被告一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二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虚拟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被告二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取得打赏,双方是消费行为而非赠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通过网络得到礼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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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被告一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告二相识。在被告二直播期间,被告一多次通过网络平台给被告二刷礼物,其打赏礼物金额共计50余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一通过网络平台赠与被告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二返还礼物款50余万元。

主审法官受理本案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及相关法律。经审理认为,被告二在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被告一接受被告二直播服务后的打赏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被告一在观看直播时,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简单而言,被告一对被告二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显然其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经履行完毕,故对原告主张确认被告一通过网络平台赠予被告二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被告一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二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虚拟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被告二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取得打赏,双方是消费行为而非赠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通过网络得到礼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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