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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改私占公共停车位说“不”

2022-05-31 07:48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何 沛 文/图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日益增多,停车难让不少市民伤透了脑筋。为了缓解停车难现象,去年以来我市多条路段陆续推进路边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可一些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动了公共停车位的心思:有些商家将自己的锥形筒摆放在公共停车位里,或索性装上地锁,阻止其他车主停车;有的公共停车位中间赫然写着“专用车位”四个大字,想要在此停车的车主只能望而却步。

近段时间,有网友向本报反映:和顺名都城南苑北门向西的商铺,其门口有一排停车位,均被喜福楼饭店私自加装地锁。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商家“私设路障占车位”

在你焦急办事需要停车时,却眼看着距离最近的公共停车位被占无法停车,遇到这种情况估计谁都挺糟心。前不久,多名市民反映,和顺名都城南苑北门的公共停车位变成了私人车位。不仅如此,过了一段时间,公共停车位被喜福楼酒店安装了道闸和路桩,并安排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进行拦截。

记者前往该地走访发现,私占车位私设地锁经营的情况属实。 “有一天我到这附近办事,看到有停车位便想上前停车,却发现这里有地锁,只好掉头去别处寻找车位。而同条路不远处的其他车位同样如此。”市民张先生说,如果不是前往酒店就餐,就无法停车。记者询问了周边住户,住户表示,这种私自占用车位的情况大家也都习惯了,商家占用车位是为了自己方便。

而将公共停车位当成“专用车位”使用的现象并不是个例。一些市民投诉,在市区其他地方也存在类似现象,如在体育路、兰凌路等,一些商家拿凳子、石头、锥筒等占据车位,不准别人停车。

“商店门口道路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商家所有。为什么不让别人停车?”对于商家占据门前的车位,市民刘先生也有着难忘的经历。他称,几个月前他去兰凌路附近办事,把车停到一家商铺的门前,等回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车被另一辆小车堵住了,等了半天又询问附近商户,才知道是一家商铺老板故意用车堵住的。

“有的占据车位,是想让自己的车辆停放;有的占据车位是不想有车辆停放,怕影响自己门店的生意。”一位商户坦言。不过,采访中部分商家表示,如今商家门前是否有停车位已经成为商家之间竞争的硬件条件之一,也是客户选择消费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占用公共停车位或公共区域也就成了商家揽客的无奈选择。

对于上述说法,部分市民并不认同。“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和公共区域,将会加大停车矛盾,对其他市民也不公平,影响市民办事效率。”采访中,不少市民则想通过本报呼吁,目前很多路段都是路边停车泊位收费,车主多走几步路,将车停到车位里再去消费更为妥当。

整治占用公共停车位乱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也就是说,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的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而不是商家。因此,除政府有关部门外的任何人和单位,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在公共区域内施划停车泊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占用道路公共停车位,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停放。

近日,记者将市民举报“和顺名都城南苑喜福楼饭店私自将公共停车位加装地锁”“设置道闸和路桩”一事反映到相关部门,引起相关执法部门高度重视。东风街道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该路段进行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要求喜福楼饭店自行对该路段违规设置的地锁、道闸进行拆除。5月27日下午,喜福楼饭店将加装的地锁、道闸进行了拆除。

“辖区内确实还存在着类似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我们也接到了不少市民的反映。近段时间,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家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情况进行摸排梳理,整理后会对其进行整治。” 东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夏文斌表示。

发现私改私占公共停车位可举报

今年5月1日起,《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施行。《条例》规定,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同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的职能划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路内停车泊位,管理道路范围以内的停车行为。对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行为,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边上的停车位属于市政道路,商家私自占用、禁止其他车主停车的“圈地”行为侵占了公共资源,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按照规定,车辆必须按照指示方向停放在车位内,不能压线也不能停到人行道上,否则就违法。

记者了解到,《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二)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三)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共用停车设备;(四)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五)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按照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停车管理工作,牵头制订停车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和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行为管理。涉及公共停车位被商家占用等类似问题,属于属地管理。也就是说,在哪个辖区内出现占用公共停车位情况,按照道路以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以外的职责划分,由辖区政府交办交警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办理。”龙子湖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上述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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