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蚌埠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蚌埠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谱写“健康蚌埠”新篇章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市建设示范普惠托育机构38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91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1.依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生育、优生优育,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强化婚育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通知》,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牵头单位:市税务局)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提供婚育消费贷款。(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符合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由困难家庭提出申请,托育机构按实际情况对困难家庭统一减免50%收费,减免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市高新区、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
3.优化生育政务服务。全面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加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推动生育休假制度落地。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予以适度补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增加住房支持政策供给。对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就医和入托代办等服务,探索建立群众生育诉求归集和反馈机制。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掌握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信息,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9.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实现市县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全覆盖,50%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水平。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专科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幼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到2025年,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专科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90%、70%。做好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民生工程,到2025年,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乳腺癌筛查率逐年提高。(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探索开展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补贴接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优化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落实首诊机构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对应风险级别的孕产妇分娩任务。加强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强化婴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到2025年,实现市县两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全覆盖。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一人一案、全程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团队,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2025年,产前筛查服务覆盖所有县(区),全市产前筛查率达到75%;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到26个。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风险。推进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做好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落实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锻造儿科医疗服务长板。健全市县两级儿科质控网络,提升我市儿科学科水平,到2025年,市级龙头医院普遍开设儿童亚专科5—10个。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3.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水平。支持市三院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诊治服务和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4.强化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和民生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022年,编制市级托育服务专项规划,落实要素保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专项资金,对完成年度新增托位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5.加大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各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市每年建成不少于5个示范性托育机构,各县(区)每年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2025年前,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引导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临时托育场所,并向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到2025年,各县(区)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共同举办托育服务机构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市总工会)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支持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对增设或扩大育儿服务的家政品牌企业,帮助争取省级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外事局)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发改、卫生健康部门核定。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7.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全市中等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支持托育机构对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托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1000—2000元补贴。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2年,落实托育机构信息化平台管理和服务,逐步拓展在线托育服务培训、居间中介和技术认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8.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到2023年,成立市级托育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级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22年底前,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19.推进托育和义务教育相衔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到2025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65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100%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制定完善课后服务参与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四)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20.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维护其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1.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对特殊家庭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可按照年龄和失能等级,适当提高老年护理补贴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低收费或者无偿托养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挥各类公益金作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帮扶。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个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周探访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2.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深入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暖心行动”,到2025年,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暖心家园”。(牵头单位:市计生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定期研究重大人口问题,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二)凝聚工作合力。有关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各级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稳定、充实基层人口工作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加强基层队伍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四)建立推进机制。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对照重点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建立推进机制,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每年年底报告本地本部门人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