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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价不同? 记者现场采访 监管部门回复

2022-12-20 07:21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贾铁成 文/图

近日,市民王先生反映,在两家药店买药,同样的药品价格不一样。对此,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受采访时说,零售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

随着国家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全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解热镇痛类、退热、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药品、用品的市场需求急剧增加。近日,市民王先生通过新媒问政平台反映,两家药店买药,同样的药品价格不一样,社区医院的药价也不尽相同,咨询相关部门是否有监督机制,让群众购药有保障。

市民防疫药品需求增加

12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纬四路、淮河路多家连锁药店采访发现,由于疫情形势的不断发展,王先生反映的同样药品不同价问题,已经变成了药品短缺。药店工作人员表示店内

购买连花清温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对乙酰氨基酚片、抗原检测试剂盒等相关防疫药品和用品比较困难。

在淮河路某连锁药店,记者看到店内药品架上的药品琳琅满目,但货架上感冒类药品却很少,尽管前来咨询购药的人络绎不绝,可求购感冒、镇痛、退烧等防疫类药品的人大多空手而归。“自从疫情防控‘新十条’政策实施以来,药店里用于治疗感冒、发烧等相关药品需求量猛增。”药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让群众及时买到药品,药店组建了一个药品采购微信群,一旦有补货会立即发布信息,“现在防疫药品都是抢手货,基本一有补货全部‘秒杀’,价格根本不是考虑的问题。”

关于防疫药品价格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说,受进货成本上涨以及市场供需影响,药店的销售价相比以往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但价格均在市场监管局规定范围内,“目前,我们只能保证防疫药品价格涨幅在规定区间,因为药厂的出厂价一直在变,而每家药店的订单时间、进货渠道都不同,相关药品价格自然也不一样,哪怕是同一家药店,因为批次不同,出现涨价现象也在所难免。”

至于非防疫药品的价格,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基于同样的原因,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价格不一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因市场需求未出现较大波动,整体价格保持平稳,“我们的非防疫药品现货相对充足,每个月的销售量大致平稳,价格几乎没有变化,所以,大家也没有调价的动力。”

多措并举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国家发改部门发布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类药品外,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所以,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价格不一,属于正常现象。”针对记者的提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钱乾如是回答。

既然药店可以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定价,那么防疫药品及相关物资价格是否不受约束,经营者就此可以“漫天要价”吗?“当然不是!”钱乾坚决地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据介绍,早在今年4月,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就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范围内民生防疫用品价格,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考虑到疫情防控导致供需变化,《意见》对我省线上、线下销售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划定了涨幅认定标准,相关商品一旦超过规定进销差价率,即可认定违法,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所谓“进销差价率”,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与进货成本之差与销售价格的百分率比值。按照《意见》规定,该比值是依据今年3月19日前3天内的同类商品最高进销价率而定,通俗地说,所有药品的销售价涨幅不能超过今年3月中旬的涨幅,否则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及时改正,或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为了稳定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本月初,市市场监管局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对全市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者发出了《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另一方面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各药店开展价格大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并组织执法人员到各药店张贴告诫书等方式,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确保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医疗药品及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市市场监管局还在全市成立了6个检查组,组织执法人员对药店等相关经营场所开展全覆盖检查。12月9日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35人次,检查零售药房641家次,并围绕12315投诉举报、网络舆情和市场巡查检查发现的线索,对涉嫌违规销售行为开展调查,确保药品市场价格稳定。

据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有关要求,紧盯市场药品价格波动情况,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全市良好的市场药品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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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贾铁成 文/图

近日,市民王先生反映,在两家药店买药,同样的药品价格不一样。对此,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受采访时说,零售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

随着国家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全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解热镇痛类、退热、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药品、用品的市场需求急剧增加。近日,市民王先生通过新媒问政平台反映,两家药店买药,同样的药品价格不一样,社区医院的药价也不尽相同,咨询相关部门是否有监督机制,让群众购药有保障。

市民防疫药品需求增加

12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纬四路、淮河路多家连锁药店采访发现,由于疫情形势的不断发展,王先生反映的同样药品不同价问题,已经变成了药品短缺。药店工作人员表示店内

购买连花清温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对乙酰氨基酚片、抗原检测试剂盒等相关防疫药品和用品比较困难。

在淮河路某连锁药店,记者看到店内药品架上的药品琳琅满目,但货架上感冒类药品却很少,尽管前来咨询购药的人络绎不绝,可求购感冒、镇痛、退烧等防疫类药品的人大多空手而归。“自从疫情防控‘新十条’政策实施以来,药店里用于治疗感冒、发烧等相关药品需求量猛增。”药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让群众及时买到药品,药店组建了一个药品采购微信群,一旦有补货会立即发布信息,“现在防疫药品都是抢手货,基本一有补货全部‘秒杀’,价格根本不是考虑的问题。”

关于防疫药品价格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说,受进货成本上涨以及市场供需影响,药店的销售价相比以往的确有不同程度的上涨,但价格均在市场监管局规定范围内,“目前,我们只能保证防疫药品价格涨幅在规定区间,因为药厂的出厂价一直在变,而每家药店的订单时间、进货渠道都不同,相关药品价格自然也不一样,哪怕是同一家药店,因为批次不同,出现涨价现象也在所难免。”

至于非防疫药品的价格,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基于同样的原因,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价格不一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因市场需求未出现较大波动,整体价格保持平稳,“我们的非防疫药品现货相对充足,每个月的销售量大致平稳,价格几乎没有变化,所以,大家也没有调价的动力。”

多措并举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国家发改部门发布的药品价格改革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类药品外,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所以,同种药品不同药店价格不一,属于正常现象。”针对记者的提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钱乾如是回答。

既然药店可以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定价,那么防疫药品及相关物资价格是否不受约束,经营者就此可以“漫天要价”吗?“当然不是!”钱乾坚决地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据介绍,早在今年4月,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就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范围内民生防疫用品价格,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考虑到疫情防控导致供需变化,《意见》对我省线上、线下销售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划定了涨幅认定标准,相关商品一旦超过规定进销差价率,即可认定违法,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所谓“进销差价率”,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与进货成本之差与销售价格的百分率比值。按照《意见》规定,该比值是依据今年3月19日前3天内的同类商品最高进销价率而定,通俗地说,所有药品的销售价涨幅不能超过今年3月中旬的涨幅,否则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及时改正,或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为了稳定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本月初,市市场监管局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对全市的医疗药品及用品经营者发出了《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另一方面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各药店开展价格大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并组织执法人员到各药店张贴告诫书等方式,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确保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医疗药品及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市市场监管局还在全市成立了6个检查组,组织执法人员对药店等相关经营场所开展全覆盖检查。12月9日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35人次,检查零售药房641家次,并围绕12315投诉举报、网络舆情和市场巡查检查发现的线索,对涉嫌违规销售行为开展调查,确保药品市场价格稳定。

据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有关要求,紧盯市场药品价格波动情况,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全市良好的市场药品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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