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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

2023-02-22 19:42 蚌埠发布客户端  

□张 刚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此过程中,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与之相匹配。这既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关键少数”的法治素养得到明显提升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注重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注重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提升,并取得明显实效。

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新时代以来,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其法治意识和党的十八大之前相比,在总体上有了明显提升。在具体工作中,多数领导干部逐渐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尤其是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动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关键少数”在面对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时,更多注重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寻求法律依据。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也多从党内法规、习惯传统等其他规则体系中寻求相关依据,说明“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尤其是规则意识在不断提升。

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在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关键少数”在行使权力时,更加注重将权力置于法治之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明显减少。权力运行的具体环节更加符合程序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同时,“关键少数”的权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精神的贯彻落实,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加强。尤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后,权力监督之网越织越密。在这种强有力的权力监督机制之下,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更加审慎对待权力,依法行权也逐渐成为很多领导干部的一种工作习惯,大部分领导干部能够做到慎用权力、管好权力,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不断提升。随着“关键少数”法治素养不断提升,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建设。在“关键少数”的直接推动下,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具体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过程中,基本上都能按照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按照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程序要求,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的不断提升,既是“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升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有助于“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进一步提升。

进一步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主要举措

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治意识。学习法律制度是强化“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关键之举。在学习方式上,不应局限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而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学习内容上,应首先强化宪法学习,且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同时注重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立法宗旨,以及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从而提升法律学习实效。在强化法律学习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关键少数”应保持对法治的信任感和责任感,从思想深处认识到我国法律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统一,相信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实现自己的领导目标。在工作生活中,既要尊重和信服法治,又要对法治怀有敬畏之心,将法治作为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实际行动不断改善法治环境,并将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

“关键少数”除了在理念上强化对法律的认同,在行为方式上,还应矫正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用权,自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具体工作中,确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始终。执法司法部门的“关键少数”,尤其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方面,应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公正司法方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从而实现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关键少数”依法严格规范用权,才能进一步强化法治权威,提升法治素养。

强化法治实践,培养法治能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提升,离不开法治实践。因此,应拓宽法治实践具体方式。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出庭应诉,参加庭审,加强对诉讼程序,法律时限,证据规定等方面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关键少数”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参加普法宣讲,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弘扬好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积极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三是积极参加信访维稳,矛盾化解等具体工作,尤其是通过积极介入一些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达到不断强化“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升法治能力的目的。

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崇尚法治的外部环境

一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少数”具备良好法治素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能够较好地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于具体工作之中。如果立法质量不高,所立之法就难以有效落实,“关键少数”的法治素养也难有用武之地。因此,应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确保立法质量大幅度提升。为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二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体外部法治环境的优劣。如果政府及其部门不能做到依法行政,乃至偏离法治,“关键少数”也很难提升法治素养。为此,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同时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中,应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进一步提升整体法治环境,为“关键少数”提升法治素养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外部支持。

三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对“关键少数”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在权力配置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某些领域或少数群体,形成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在权力公开上,通过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司法公开等方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重点上,加强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监督。对于重点群体的监督,重在对“关键少数”中“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发挥民主集中制作用,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对于重点领域的监督,应加强对权力集中、资源密集、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强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进一步减少对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同时,还应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排除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强化对“关键少数”的权力制约和监督,进一步促使“关键少数”养成依法办事习惯,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

四是完善考核任用机制。在干部考核中,增加法治权重,把能否坚持依法履职作为重要导向,促使“关键少数”在权力运用的全过程都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在干部选任上,把更多法治人才选拔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对于干部选任中出现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违规用人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纪法责任。从而为“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提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五是树立全民法治信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此过程中,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应发挥带头作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只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全民法治信仰,才能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本文是2022年安徽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关键少数’的法治素养提升研究”(课题编号:QS2022036)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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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刚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此过程中,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与之相匹配。这既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关键少数”的法治素养得到明显提升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注重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注重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提升,并取得明显实效。

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新时代以来,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其法治意识和党的十八大之前相比,在总体上有了明显提升。在具体工作中,多数领导干部逐渐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尤其是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动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关键少数”在面对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时,更多注重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寻求法律依据。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时,也多从党内法规、习惯传统等其他规则体系中寻求相关依据,说明“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尤其是规则意识在不断提升。

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在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关键少数”在行使权力时,更加注重将权力置于法治之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明显减少。权力运行的具体环节更加符合程序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同时,“关键少数”的权责意识进一步增强,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及其精神的贯彻落实,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加强。尤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后,权力监督之网越织越密。在这种强有力的权力监督机制之下,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更加审慎对待权力,依法行权也逐渐成为很多领导干部的一种工作习惯,大部分领导干部能够做到慎用权力、管好权力,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不断提升。随着“关键少数”法治素养不断提升,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建设。在“关键少数”的直接推动下,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具体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过程中,基本上都能按照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按照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程序要求,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的不断提升,既是“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升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有助于“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进一步提升。

进一步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主要举措

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治意识。学习法律制度是强化“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关键之举。在学习方式上,不应局限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而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学习内容上,应首先强化宪法学习,且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同时注重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立法宗旨,以及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从而提升法律学习实效。在强化法律学习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关键少数”应保持对法治的信任感和责任感,从思想深处认识到我国法律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统一,相信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实现自己的领导目标。在工作生活中,既要尊重和信服法治,又要对法治怀有敬畏之心,将法治作为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实际行动不断改善法治环境,并将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

“关键少数”除了在理念上强化对法律的认同,在行为方式上,还应矫正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用权,自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具体工作中,确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始终。执法司法部门的“关键少数”,尤其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方面,应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公正司法方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从而实现执法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关键少数”依法严格规范用权,才能进一步强化法治权威,提升法治素养。

强化法治实践,培养法治能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提升,离不开法治实践。因此,应拓宽法治实践具体方式。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出庭应诉,参加庭审,加强对诉讼程序,法律时限,证据规定等方面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关键少数”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积极参加普法宣讲,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弘扬好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积极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三是积极参加信访维稳,矛盾化解等具体工作,尤其是通过积极介入一些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达到不断强化“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升法治能力的目的。

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崇尚法治的外部环境

一是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少数”具备良好法治素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能够较好地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于具体工作之中。如果立法质量不高,所立之法就难以有效落实,“关键少数”的法治素养也难有用武之地。因此,应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进一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确保立法质量大幅度提升。为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二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体外部法治环境的优劣。如果政府及其部门不能做到依法行政,乃至偏离法治,“关键少数”也很难提升法治素养。为此,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同时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中,应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进一步提升整体法治环境,为“关键少数”提升法治素养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外部支持。

三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对“关键少数”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在权力配置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某些领域或少数群体,形成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在权力公开上,通过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司法公开等方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重点上,加强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监督。对于重点群体的监督,重在对“关键少数”中“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发挥民主集中制作用,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对于重点领域的监督,应加强对权力集中、资源密集、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强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念,进一步减少对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同时,还应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排除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强化对“关键少数”的权力制约和监督,进一步促使“关键少数”养成依法办事习惯,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

四是完善考核任用机制。在干部考核中,增加法治权重,把能否坚持依法履职作为重要导向,促使“关键少数”在权力运用的全过程都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在干部选任上,把更多法治人才选拔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对于干部选任中出现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违规用人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纪法责任。从而为“关键少数”法治素养的提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五是树立全民法治信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此过程中,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应发挥带头作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只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全民法治信仰,才能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提升“关键少数”法治素养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本文是2022年安徽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关键少数’的法治素养提升研究”(课题编号:QS2022036)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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