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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出台“办法” 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2023-03-28 10:01 蚌埠市政府网  

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印发了《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为推动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是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和制度权威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把我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吸收借鉴先进经验,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制定了《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21条,分别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概念,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办理、告知、整改程序,重点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畅通了举报的渠道。对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进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机关。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三是规范了举报的处理程序。对举报的受理分工、不予受理的情形、核查方式、处理时限、处理方式、文书内容,以及政策制定机关的材料提交、回复时限、整改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是强化了整改的约束力度。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对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内容;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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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印发了《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为推动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是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和制度权威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把我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吸收借鉴先进经验,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制定了《蚌埠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21条,分别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概念,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办理、告知、整改程序,重点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畅通了举报的渠道。对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进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机关。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三是规范了举报的处理程序。对举报的受理分工、不予受理的情形、核查方式、处理时限、处理方式、文书内容,以及政策制定机关的材料提交、回复时限、整改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是强化了整改的约束力度。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对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内容;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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