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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2019-11-02 16:06 蚌埠新闻网  

11月2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兵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被告人郭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名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名黑社会组织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九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被告人郭兵纠集被告人张小虎、董立龙、王红兵、李昂、查韩及吴忠亚、邹路路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郭兵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小虎、董立龙、王红兵、李昂、查韩及吴忠亚、邹路路为积极参加者,陈龙、黄飞、曹干、赵亚龙、卓龙、郭树潼、李屹然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被告人郭兵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郭兵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董立龙、李昂、张小虎、王红兵、查韩在该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均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亚龙、陈龙、黄飞、卓龙、郭树潼、李屹然的地位、作用一般,均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郭兵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马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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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兵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被告人郭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名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名黑社会组织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九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被告人郭兵纠集被告人张小虎、董立龙、王红兵、李昂、查韩及吴忠亚、邹路路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郭兵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小虎、董立龙、王红兵、李昂、查韩及吴忠亚、邹路路为积极参加者,陈龙、黄飞、曹干、赵亚龙、卓龙、郭树潼、李屹然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被告人郭兵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郭兵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董立龙、李昂、张小虎、王红兵、查韩在该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均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亚龙、陈龙、黄飞、卓龙、郭树潼、李屹然的地位、作用一般,均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郭兵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马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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