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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索赔为何不予支持?

2023-06-25 16:35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维权,其为儿子购买的的鞋子在结婚当天开胶,导致面子受损。王女士向商场提出鞋款两倍的精神损失遭到拒绝。而按照有关规定,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类投诉不予支持。明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为啥到消保委投诉时却被告知不予支持呢?

今年5月13日,王女士在我市淮河路一大型商场为儿子买了一双价值1280元的某品牌皮鞋。6月4日,儿子结婚当天,鞋子出现开胶现象。经过与商场负责人协商,商场愿意给予退货处理,王女士不认可商场处理结果,向市消保委维权,希望为其讨要鞋款两倍的精神损失。

“我们经过了解,商场负责人称该鞋子已经送到广州厂家检查。厂家一开始只同意维修,经过商场不断努力才给她作退货处理。但对王女士要求的赔偿,因为鞋子购买时间已经超过半个月,又没有证据显示鞋子售出时有质量问题,商场不予接受。”市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丁成表示,商场方面愿意在消保维权部门主持下,对该款鞋子进行法定质检,根据质检结果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所有义务。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将商场意见反馈给王女士,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但王女士以没时间等理由,不愿意与商家一起对鞋子进行质检。“由于王女士提供不出该款鞋子出售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又不愿意对同款鞋子进行法定质检,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市消保委依法告知不支持其向商场索要两倍赔偿的请求,调解被迫终止。”丁成说。

消费遇到纠纷,如何合理维权呢?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在售出7日内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在15日内消费可以选择换货;超过15日,且在法定三包期内消费者只能选择维修。一般情况下,维权机构会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尽力促进矛盾双方自行和解。若消费者认为所购买的商品在短时间内并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在维权部门见证下和商家依法对该款商品进行法定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向商家行使“退一赔三”的权利。在消费维权完成后,维权机关还将依据规定,对有关商家涉嫌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丁成表示,在日常消费维权过程中,市消保委始终坚持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又保护经营者正当利益的双向保护原则。消费者投诉请求要合情、合理、合法,提出的投诉请求一定要在情理之中,更要在法理之内。(记者 何沛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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