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郝玉琳 通讯员 廖峰)近日高温来袭,高温津贴和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成为广大劳动者关心的话题。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6月份以来,通过12345热线、网友留言和电话咨询的市民不断增加,仅咨询电话就接到了二十多个。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呢?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需要提供哪些劳动保护呢?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高温津贴的单位谁来管?劳动者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投诉和反映呢?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对不同高温天气下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用人单位在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2018年,安徽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以及在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以上(包括33℃)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获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了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用人单位拖欠高温津贴,就是拖欠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如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高温津贴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将面临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和处罚。近日,市级将联合各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加大对重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有疑问,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咨询,咨询电话:0552-2057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