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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通过拉票贿选两次当上村委会主任的“黑老大”一审被判25年

2019-11-11 17:17   

新华社海口11月11日电(记者刘邓)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琼海市王绍鼎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7罪,数罪并罚,判处“黑老大”王绍鼎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其他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到1年3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王绍鼎混迹于社会,结交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约架、耍横树立恶名。2009年,王绍鼎在琼海市嘉积镇经营鼎盛美食城,将美食城作为前期豢养组织成员和组织聚会的主要场所。经过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了现有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王绍鼎通过拉票、贿选等手段两次当上琼海市嘉积镇里邦村委会主任,控制基层组织。王绍鼎以亲属、同学等关系为纽带,拉拢该村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和帮凶,打着里邦村委会主任的“旗号”,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大肆强揽里邦、泮水地区的工程项目。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9386287.2元,其中对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强迫交易所得利润为4191657.2元,敲诈勒索他人非法获利211000元,控制里邦、泮水地区砂石、水泥供应等工程非法获利4983630元。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在琼海市里邦、泮水地区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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