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女子高铁拒绝换座遭3人殴打”
相关话题词频上热搜。
9月14日,
在太原南到天津西的G2610高铁上,
一女子拒绝一名男子调换座位的要求,
对方事后多次对其座椅进行敲打。
当事人聂女士称
自己提醒后,
遭到对方3人的辱骂及殴打。
16日,警情通报
如何解读警情通报?
对于该警情通报
不少网友提出质疑
质疑点一是警方通报对事件的描述。从警方的通报看,对事情的起因提法为“因琐事发生口角”,没有提及“换座被拒绝,事后敲打座椅”一事。
对于当事人聂女士称,遭到了对方3人的辱骂及殴打。警方通报只提及了旅客田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参与冲突。对双方冲突警方并未定性为“殴打”,而是指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手抓伤痕”。
质疑点二是关“霸座”行为。有网友称,男子先占别人座位后提出换座,被拒后采取敲打等行为,就是“霸座”行为。但此行为的定性,有待相关部门认定。质疑点三是该事件是否会被认定为“互殴”。今年五一期间,“女子高铁被掌掴,警方定性为互殴”事件一度引发关注。
有女子发布视频称,自己假期乘坐高铁时,被后座熊孩子多次撞椅背,尝试制止却被熊孩子家人辱骂掌掴,双方当事人去成都铁路警方调解时,警方因“互相用手殴打对方”,依法对该女子处以罚款200元,对孩子家长处以罚款500元。
当时,网友对“还手成了互殴”的认定感到不解,也有网友提出如果被打该如何应对等疑问。
不过,该通报只是警方根据目前的情况做的初步通报,真相亟待澄清。
目前,铁路公安已经介入调查。关于该事情的起因、经过和处理结果,得尽快有个说法,而且要说得明白。如果是老人霸座不成反而打人,那必须依法严处,决不纵容姑息。
高铁霸座、打人均属违法
从法律层面看,高铁霸座、打人行为均属违法。
高铁上霸座的人,其行为违反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违反和铁路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即应根据所购买的车票“对号入座”;
二是侵犯了被霸座旅客的使用权,导致其他旅客有票而不能入座。霸座者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民法层面,既违约,又侵权),而且还扰乱了公共场所的交通秩序,(在行政法层面)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的处置范围内,将其定性为危害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律师认为,如果聂女士属于被殴打,即便没有伤残鉴定(公安机关)也可进行行政处罚。在当前情况下,当事人可就自身损害向打人者进行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打当事人伤情较轻,打人者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伤害轻微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高铁霸座为何屡禁不止?
坐火车需凭票乘坐,对号入座,是连孩子都知道的常识。霸座者明知故犯,本身说明其无视社会规则,公德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霸座现象屡禁不止,根本原因还在于霸座的违法成本过低,执法部门对霸座的惩罚力度太轻。人民法院报曾发文指出,高铁不是法律真空地带, 霸座现象须依法严惩。因为法律尊严被挑战,社会规则被动摇。
在高铁上乘客遭遇扭打、撕扯等暴力行为,一般情况下受伤不重,很少能达到故意伤害的犯罪起刑标准,多数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了结,并且极少出现一方殴打、另一方不还手的情况。
针对今年五一期间的女子高铁被掌掴事件,司法部官微“中国普法”曾发声称,要正确厘清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线。
有学者指出,有关机关“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事件的风向标,应当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
普通人该如何应对?
我国民法典明令禁止旅客霸座的行为。
普通乘客如遇到霸座,首先可以直接去找承运部门工作人员(高铁乘务员),承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座行为,及时告知霸座者注意事项,要求其归还座位,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在承运人及工作人员劝阻下仍不停止霸座行为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或工作人员及时报案,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好证据。如果存在有关责任人不作为(铁路公司违约)的情况,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乘客在高铁上如果遭受暴力侵害时该如何正确应对?
律师介绍,在遭受侵害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躲避,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如果对方始终不停止侵害行为,此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处理;即便要还击,也要有限度,以制止对方不法侵害为目的。要做好被打的证据留存工作,可当场拍摄相关视频录像或者照片,保留好证据。如果周围有摄像头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提取摄像头打人的资料。多名律师表示,在遭到别人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在法治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十分不可取的。并不是别人先动手,自己后动手就绝对不会触犯法律。只要主观上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放任侵害结果,那么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后动手的一方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