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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禁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2023-12-05 19:20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何沛)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以下称《告诫书》),明确要求,我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告诫书》明确,全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禁止违法发布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另外,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此次发布的《告诫书》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电子烟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发布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告诫书》同时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包含各大众传统媒介、公共场所(含大型商场、超市、零售店)、公共交通工具、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已发布的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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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何沛)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以下称《告诫书》),明确要求,我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告诫书》明确,全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禁止违法发布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另外,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此次发布的《告诫书》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电子烟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发布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告诫书》同时提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包含各大众传统媒介、公共场所(含大型商场、超市、零售店)、公共交通工具、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已发布的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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