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17日正式公布,共6章60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
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2022年全年处理支付业务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8成和1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重点规定如下内容↓↓↓
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
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完善支付业务规则
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
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
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