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陈瑶)日前,我市重新修订出台了《蚌埠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问责对象、问责情形、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的规定。
《办法》结合基层实际,实现了问责对象全覆盖,为所有履行公务的人员套上了“紧箍咒”,适用范围覆盖到几类人群: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借用、挂职人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规范》等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均要依照《办法》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按照《办法》要求,不按时上下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会场内接听电话、长时间查看手机、来回走动、窃窃私语或在会场外长时间聊天,或是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串岗聊天、长时间利用手机电脑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节严重的,会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50%当月预发的目标考核奖或同等数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如果在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敷衍塞责、贻误工作;不按承诺时限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推诿扯皮,让服务对象在部门或科室间来回跑;粗暴、冷漠对待服务对象;上班期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以及观看影视剧、听音乐(学习强国等学习平台内容除外)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擅离工作岗位或锁门办公;工作日午餐饮酒;违反廉洁服务规范,“吃拿卡要”等等,以上行为一旦出现一条,就要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当月预发的目标考核奖或同等数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且要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通报批评。
受到效能问责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1年内受到2次以上效能问责的人员,不得评定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