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朱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朱琳同志请求辞去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朱琳同志辞去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4年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
况素琴为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免去
张亚的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黄善岐的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24年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决定任命:
刘善训为市教育局局长。
二、决定免去:
沈亮的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况素琴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4年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
成永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登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杜玲玲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亚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璐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克轩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亮亮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栋梁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
何懿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潘伟荣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陈二伟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杜玲玲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汝元琼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姚昌米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名单
(2024年3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
王军为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伦远为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免去:
张德智的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柳家林的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