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进万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养老金呢?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12年7月)时,已年满60
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12年7月)时,参保缴费
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2012年7月)时,参保缴费
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超过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 年。
4、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为准。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全额支付,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居民缴费超过15年的,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3、高龄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至7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2元;年满75周岁至8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 85 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三、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的钱,与领取的养老金哪个多?
我市城乡居民领取的养老金,远超过个人参保缴费支出的钱,缴的多、领的多,领的时间越长、领的越多。
以参保人员选择每年6000元档次缴纳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例:15年个人缴费合计90000元,共获得政府补贴3000元、利息暂时忽略(因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均有变动,无法准确测算),按照2024 年我市基础养老金170元的水平,满60周岁时月领取养老金 839.06元,到70周岁时,合计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100687.77元,是个人缴费额的1.12倍。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填写《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到龄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年满 60 周岁,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填写《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到龄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高龄人员有什么倾斜政策?
从2021年6月1日起,我市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1、范围对象: 对全市 65 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老年居民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2、具体标准:年满 65 周岁至 7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2元;年满75 周岁至 84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
3、执行时间:2021年首次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通知印发之日的次月(即:2021年6月1日)起执行。首次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相应年龄的,从到龄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相应的标准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六、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能否保值增值?能否继承?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参保缴费人员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有丧葬补助金吗?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八、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能调整吗?
从 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为每月160元;2024年1月1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70元。
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注销:
申请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证明事项承诺书,到行政村(社区)工作站申请注销;
2、个账结算:
乡镇(街道)、区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到指定的参保人员账户中。
温馨提示:如对具体流程和政策有疑问,可通过下列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蚌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0552—12333
蚌埠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保待遇支付科0552—2053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