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开展
2024年春季隐形变异治理专项行动
现将行动中发现的
14个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肥东县识*校外托管服务中心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肥东县撮镇镇唐安社区青年路福联商贸。
违规行为: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联合执法。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名单。
(二)肥西县唐*(身份证号码:340122**********20) 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肥西县上派镇水晶城29栋112室。
违规行为: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立即停止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名单。
(三)庐江县李*才(身份证号码:342622**********70)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庐江县庐城镇滨河家园小区21栋2单元1706室。
违规行为:利用居民楼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名单。
(四)巢湖市文*青少年托管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巢湖市巢湖北路以西、长江西路以东爱巢国际花园2幢-103铺。
违规行为:以托管等名义有偿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通报批评。
后续跟踪: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名单。
(五)瑶海区张*(身份证号码:340811**********14)、曹*(身份证号码:341024**********48)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瑶海区通联家园3栋801室。
违规行为:利用居民楼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多”等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名单。
(六)合肥格*米乐南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与无为路交口三宏大厦二楼。
违规行为:以托管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对象。
(七)葛*玉(身份证号码:340123**********27)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合肥市蒙城路与固镇路交口骏杰嘉和大厦10层1006、1007室。
违规行为:以思维训练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已关停。
(八)合肥鑫*安学能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蜀山区龙图路与笔架山路交口岸上玫瑰NB11幢商业112上。
违规行为:以托管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已立案,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九)合肥市蜀山区三*一加二书店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蜀山区笔架山路与龙图路岸上玫瑰花园NA1-6幢商业107室。
违规行为:以教育咨询服务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对象。
(十)包河区合肥锐*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滨湖徽昌苑北门37栋商铺109、110、111二楼。
违规行为:以自习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名单。
(十一)包河区伍*晶(身份证号码:350724**********26)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滨湖万达未来领地公寓A座1006室。
违规行为:利用公寓楼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多”等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名单。
(十二)合肥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高新区御景城商业街S2-205室。
违规行为:以托管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立即停止学科类培训行为,退还学生培训费用,不得违法违规办学。
后续跟踪: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对象。
(十三)新站区小*英托育中心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新站区兴华苑二小旁商铺113-114室。
违规行为:违规开展“幼小衔接”等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
后续跟踪:整改退费,并列入“回头看”重点巡查名单。
(十四)新站区洪*(身份证号码:342921**********35)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违规地址:新站区合郢花园二期23栋204室。
违规行为: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理结果:责令关停,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后续跟踪:责令立即停止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