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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司的由来及语境形成

2024-07-18 09:05   

三县司的由来及语境形成

——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名称与内涵探析

□辛 建 文/图

迄今为止,我市史志界对有关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名称与内涵的研究,主要有三种不同看法。

1、“三县司”之说。反映这一观点的代表性著作,是1995年由蚌埠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撰、方志出版社出版的《蚌埠市志》,在该书“建置沿革”一节中,有如下记述:“清代同治二年(1863),划凤阳县马村沟以西、怀远县席家沟以东、灵璧县后楼一块属蚌埠,并首设独立行政机构三县司,脱离凤阳、怀远、灵璧三县,直属凤阳府;民国元年,蚌埠三县司废”(载该书第65页)。

2、凤阳县驻蚌“主簿署”在先、“三县司”居后之说。2020年,本市学者冯淮南先生依据清代《嘉庆重修一统志》中有关记载,论证了同治二年之前,蚌埠地域还存在凤阳县主簿驻此治理的状况,并由此得出了“主簿署(衙)”才是当地最早行政机构的结论,将清代蚌埠行政机构存在时间向前推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冯淮南之文还以1863年为界,认为在此之前为凤阳县主簿(署)驻蚌治理阶段,之后至清廷覆灭则为“三县司(三衙司)”治理阶段(参见蚌埠日报2020年4月27日A5版,冯淮南:《蚌埠最早的地方行政机构——蚌埠主簿衙和三衙司的设立及沿革》)。

3、仅存在凤阳县驻蚌“主簿署”之说。2024年1月30日、4月26日,笔者依据近年来新挖掘史料,先后在蚌埠日报“小南山”版上发表了《地跨凤阳灵璧之境的治理抉择——清代凤阳县主簿移驻蚌埠集始末》《“闲曹”官员权力受限的显例——清末凤阳县驻蚌主簿祖廷恩涉讼被撤职事件》两文,就清代凤阳府授权凤阳县派出主簿移驻蚌埠集,对淮河南北大、小蚌埠实行统一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论证了凤阳县主簿署对蚌埠地域的行政治理从乾隆五十四年(1789)开始,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一直存在的史实。

上述3说究竟哪一种更接近历史真相?以下是笔者通过近期进一步研读史料后得出的浅见。

图一:《皖北时报》1937年5月16日刊载的署名“则鸣”系列文章《二十六年来蚌埠社会之回顾》之第四十二篇。(纪新建)

按照一般常理推断,既然蚌埠地域行政机构“三县司”在清代同治年间至清廷覆灭前存在过,那么,相应须有这一时期形成的有关史料来印证;既然这一机构是直属于凤阳府,那么,在与当时凤阳府相关的史志文献中也应有所反映。但由于1995年版《蚌埠市志》在记述“三县司”时未注史料出处,所以笔者在不能“按图索骥”的情况下,主要依据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所收录的有关现存安徽省方志文献,查阅了清同治初年(1862)至宣统三年(1911)间形成的最具代表性3部文献——《光绪凤阳府志》《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光绪凤阳县续志》,来一探究竟:

1、先看《光绪凤阳府志》。有清一代,官修凤阳府志有两部:一为康熙二十三年(1684)印行的《凤阳府志》(简称《康熙凤阳府志》)四十卷,由知府耿继志主编;一为光绪三十四年(1908)印行的《凤阳府志》(简称《光绪凤阳府志》)二十一卷,由知府冯煦主编。根据1995年版《蚌埠市志》记述,直属凤阳府的“三县司”设于同治二年(1863),废于“民国”元年(1912),而《光绪凤阳府志》收录资料、记载时间范围为清初顺治元年(1644)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同治、光绪两朝有关史实皆有记载。然而,笔者查阅全书,特别是记载清代历朝凤阳府属在册各级官员(九品以上、以下者均载入)姓名、籍贯、简历、任职时间的“秩官表”,均未发现有关直属凤阳府的“三县司”任何记载;而与之有关联的,只有乾隆二十年(1755)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间历任凤阳县主簿官员和移驻蚌埠集的记载,(参见该书卷六)。

2、再看《光绪重修安徽通志》。清代安徽官修全省通志也有两部,一为《道光安徽通志》、一为《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前者为道光九年(1829)成书,陶澍、邓廷桢修,二百七十卷;后者为光绪三年(1877)成书,吴坤修等修,三百五十卷、补遗十卷,书中增入了咸丰、同治年间的记载。按照“三县司”存在的时间段,这一机构或官员也应在《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中有所反映。然而,笔者查阅此书特别是其中记载安徽全省官员的“职官志”,并未发现凤阳府属下有过治理蚌埠地域的“三县司”记载,而只有凤阳县主簿于乾隆年间始移蚌埠集的记录(参见该书卷一百十二);“舆地志”中所载全省府州县各级官署的办公驻地,也没有“三县司”踪迹,倒是有“蚌埠主簿署在(凤阳)县西北五十里”记录(参见该书卷三十八)。

3、最后看《光绪凤阳县续志》。清代官修凤阳县志也有两部,一为《乾隆凤阳县志》,一为《光绪凤阳县续志》(也称《光绪凤阳县志》),前者为乾隆四十年(1775)印行,由时任知县于万培纂修,十六卷首一卷;后者为光绪十三年(1887)印行、由卸任知县谢永泰等编纂,十六卷首一卷,记录了乾隆四十年以后,历经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各朝,直至光绪十二年(1886)间凤阳县的有关史实。但经笔者查阅《光绪凤阳县续志》,特别是其中有关记载职官、公署的“经制志”部分,也没有任何关于“三县司”记录,而只有凤阳县主簿自乾隆年间至光绪年间驻蚌埠集、主簿署办公具体位置在“蚌埠河北(小蚌埠)”的表述(参见《光绪凤阳县续志》卷五、卷六)。

以上是查阅清同治初年至宣统年间形成的《光绪凤阳府志》等3部地方史志文献结果。此外,笔者还逐日查阅了清末宣统年间(1909-1911)出版的上海《申报》,发现其中有多篇涉及凤阳县驻蚌主簿的报道,而无当时蚌埠存在“三县司”的记录;并查阅了清末民初刘锦藻撰《皇朝续文献通考》及民国时期撰修的《清史稿》等文献,均未见有关“三县司”的记录,只发现《皇朝续文献通考》卷三百十三有“(凤阳)府治西北之蚌埠为水陆要津”、《清史稿》卷六十六中有凤阳县驻蚌埠主簿的记载。因此,仅就清代文献这一角度看,“三县司”的存在缺乏具体史料依据。

        既然“三县司”之说并无清代史料印证,那么在接下来的民国时期是否有出版物涉及此说呢?笔者通过查阅相关史料,发现“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在蚌埠出版的《皖北时报》“本报特写”专栏上,署名“则鸣”的作者以《二十六年来蚌埠社会之回顾》为题,连续在该报发表了百余篇(每期1篇)全面回顾蚌埠自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至1937年全面抗战前夕社会状况的系列文章。在该系列文章第42篇“关于蚌埠早期行政”有如下记述:

        “蚌埠地域,介乎凤阳、怀远、灵璧三县间,县界既不易分,而民间一切事件尤难于处理。津浦路未完成前,蚌埠最高之行政机关,为小蚌埠之县司,系由凤、怀、灵三县,会委一从五品以下之佐继,常川驻蚌(淮河北),处理民间纠纷,曩有司法、行政两权……迨至民国成立,此种三县司之制度,当无存在之余地”(引自《皖北时报》1937年5月16日,见图一)。

        上文是笔者所能见到的最早有关“三县司”记载。对照前引清代文献有关记述及清代官制,笔者认为,民国时期《皖北时报》这段有关清代蚌埠行政机构的叙述与当时实际至少有两个明显差异:其一,清代在小蚌埠之域设置的官署仅有当时对淮河南北大、小蚌埠实施统一治理的凤阳县驻蚌埠主簿署,而无其他,“小蚌埠之县司”“三县司”之称很可能是当地民间对主簿署的俗称或讹传;其二,清代官员任用方式繁杂,九品以上文官(县主簿为正九品)一般先由吏部铨选,获得任职资格后,再按一定程序正式任命官职,不存在几个相邻县经会商后委派官员到任履职的可能性(参见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78-282页)。但正是此段并非严谨的叙述,却成了若干年后出现的相关文章主要依据。

图二:1982年编印《蚌埠古今》刊载的《谈古论今话珠城》一文中有关“三县司”的内容。(纪新建)

        1982年,在蚌埠市志办、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撰的不定期刊物《蚌埠古今》上,刊载了当地史志工作者撰写的《谈古论今话珠城》一文,内有如下叙述:

        “当年淮河北的小蚌埠,正街属于凤阳,出正街往西归怀远,向东则为灵璧所辖,有鸡鸣狗叫听三县之说;为便于治安管理,清末,凤、怀、灵在这里联合组织了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三县司;寿州镇台衙门派了一个小小的武官‘副爷’,带领十多名兵丁在此驻守;这就是蚌埠当时的军事、政治中心……此时蚌埠的辖区,东到马村沟,西到席家沟,南至戴家塘,北至小蚌埠”(见图二。该文亦被收入《安徽文史资料全书?蚌埠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对照“民国”时期《皖北时报》则鸣文章《二十六年来蚌埠社会之回顾》(简称前文),可以看出,《谈古论今话珠城》(简称后文)有关清末蚌埠行政机构表述,基本上是依照前文中有关部分。不同的是前文中有“小蚌埠县司”“三县司”两种表述,而后文仅保留“三县司”一种;前文称之为“蚌埠最高之行政机关”,后文则表述为“蚌埠当时的军事、政治中心”;前文无驻兵防守的记述,而后文则增加了“寿州镇台派了一武官副爷带领十多名兵丁在此驻守”的内容。以笔者所见,这是1949年之后,首次提及有关清末蚌埠行政机构的文章,由此也成为1980年代以来有关“三县司”之说的滥觞。

        1985年,由蚌埠市地名委员会编印的《安徽省蚌埠市地名录》有关蚌埠早期行政机构记载,基本上沿袭了《谈古论今话珠城》的说法:“明设凤阳府后,直至清末(蚌埠)皆为凤阳边陲小集镇;为便于治安管理,清末,凤、怀、灵在这里联合组织了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三县司;寿州镇台衙门派了一个小小的武官‘副爷’,带领四名衙役,在此驻守”(载该书第4页)。不同的是,驻守于此的“十多名兵丁”更为“四名衙役”。

        1992年,由蚌埠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编印的《蚌埠市城市建设志》则记述:“公元1863年(清同治二年)……为便于治安管理,凤阳府衙便决定划凤阳县马村沟以西一块、灵璧县后楼一块、怀远县席家沟以东包括河北岸的正街一块,拼凑一方,在淮河北小蚌埠正街原凤阳县主簿衙署设立‘三衙司’一所,脱离三县管辖,直属凤阳府衙;并从寿州镇台衙门调派一名低于七品县令的武官,带领四名衙役,来蚌就任,为蚌埠一方之行政长官,专管蚌埠一方行政治安之事,直至辛亥革命胜利”(载该书第3页)。在这里,该书摒弃了先前有关“三县司”为凤阳、怀远、灵璧三县联合组织之说,表述为由凤阳府衙决定设置并直辖之,而且由凤阳府直接划出蚌埠地界,脱离三县管辖。至此,“三县司”之说具体内容已基本定型,并成为时隔3年后出版的《蚌埠市志》有关内容蓝本。

        1995年,随着《蚌埠市志》的正式出版,“三县司”之说也成为有关蚌埠早期行政机构表述的主流话语,并形成相应的语言环境。

        通过对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名称与内涵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三县司”之说系指清代同治二年(1863)至宣统三年(1911),蚌埠地域由凤阳府委派的“三县司”(机构或官员)进行治理,但这一说法在清代文献中缺乏具体依据;而在清代文献中有明确记载的是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直至清廷覆亡前夕,对淮河南北大、小蚌埠地域实行统一治理的行政机构(官员),是经凤阳府授权、由凤阳县派出的驻蚌埠主簿署。

        2、之所以出现“三县司”之说,最初是民国时期《皖北时报》作者在撰写有关回顾蚌埠历史系列文章时,将清代存在的驻小蚌埠之域的凤阳县主簿署记为“小蚌埠县司”,将清代凤阳府授权凤阳县派出主簿对地处凤阳、灵璧、怀远三县边缘地带的蚌埠地域实行治理的方式,记为经由三县会商后委派官员对其地实施治理的“三县司制度”;到了1949年之后,特别在1980年代编史修志过程中,以民国时期这篇文章作为主要依据,而逐渐形成“三县司”之说。

        3、“三县司”之说能够成为当时我市史志界主流话语,主因是1980年代开始的编史修志,最初可见历史资料非常匮乏,查找史志文献极为困难,只能根据寻觅到的资料来立论;由于所依据的并非清代文献等第一手资料,很可能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现象。在编史修志的初始阶段,上述现象出现是很难避免的。但是,随着1990年代以来我国古籍整理事业整体推进,许多过去难以寻觅的历史文献得以重见天日,使查阅与蚌埠早期行政机构等有关材料变得不再困难。在这种形势下,依据新挖掘可靠史料,来重新审视有关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的名称与内涵,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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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司的由来及语境形成

——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名称与内涵探析

□辛 建 文/图

迄今为止,我市史志界对有关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名称与内涵的研究,主要有三种不同看法。

1、“三县司”之说。反映这一观点的代表性著作,是1995年由蚌埠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撰、方志出版社出版的《蚌埠市志》,在该书“建置沿革”一节中,有如下记述:“清代同治二年(1863),划凤阳县马村沟以西、怀远县席家沟以东、灵璧县后楼一块属蚌埠,并首设独立行政机构三县司,脱离凤阳、怀远、灵璧三县,直属凤阳府;民国元年,蚌埠三县司废”(载该书第65页)。

2、凤阳县驻蚌“主簿署”在先、“三县司”居后之说。2020年,本市学者冯淮南先生依据清代《嘉庆重修一统志》中有关记载,论证了同治二年之前,蚌埠地域还存在凤阳县主簿驻此治理的状况,并由此得出了“主簿署(衙)”才是当地最早行政机构的结论,将清代蚌埠行政机构存在时间向前推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冯淮南之文还以1863年为界,认为在此之前为凤阳县主簿(署)驻蚌治理阶段,之后至清廷覆灭则为“三县司(三衙司)”治理阶段(参见蚌埠日报2020年4月27日A5版,冯淮南:《蚌埠最早的地方行政机构——蚌埠主簿衙和三衙司的设立及沿革》)。

3、仅存在凤阳县驻蚌“主簿署”之说。2024年1月30日、4月26日,笔者依据近年来新挖掘史料,先后在蚌埠日报“小南山”版上发表了《地跨凤阳灵璧之境的治理抉择——清代凤阳县主簿移驻蚌埠集始末》《“闲曹”官员权力受限的显例——清末凤阳县驻蚌主簿祖廷恩涉讼被撤职事件》两文,就清代凤阳府授权凤阳县派出主簿移驻蚌埠集,对淮河南北大、小蚌埠实行统一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论证了凤阳县主簿署对蚌埠地域的行政治理从乾隆五十四年(1789)开始,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一直存在的史实。

上述3说究竟哪一种更接近历史真相?以下是笔者通过近期进一步研读史料后得出的浅见。

图一:《皖北时报》1937年5月16日刊载的署名“则鸣”系列文章《二十六年来蚌埠社会之回顾》之第四十二篇。(纪新建)

按照一般常理推断,既然蚌埠地域行政机构“三县司”在清代同治年间至清廷覆灭前存在过,那么,相应须有这一时期形成的有关史料来印证;既然这一机构是直属于凤阳府,那么,在与当时凤阳府相关的史志文献中也应有所反映。但由于1995年版《蚌埠市志》在记述“三县司”时未注史料出处,所以笔者在不能“按图索骥”的情况下,主要依据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所收录的有关现存安徽省方志文献,查阅了清同治初年(1862)至宣统三年(1911)间形成的最具代表性3部文献——《光绪凤阳府志》《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光绪凤阳县续志》,来一探究竟:

1、先看《光绪凤阳府志》。有清一代,官修凤阳府志有两部:一为康熙二十三年(1684)印行的《凤阳府志》(简称《康熙凤阳府志》)四十卷,由知府耿继志主编;一为光绪三十四年(1908)印行的《凤阳府志》(简称《光绪凤阳府志》)二十一卷,由知府冯煦主编。根据1995年版《蚌埠市志》记述,直属凤阳府的“三县司”设于同治二年(1863),废于“民国”元年(1912),而《光绪凤阳府志》收录资料、记载时间范围为清初顺治元年(1644)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同治、光绪两朝有关史实皆有记载。然而,笔者查阅全书,特别是记载清代历朝凤阳府属在册各级官员(九品以上、以下者均载入)姓名、籍贯、简历、任职时间的“秩官表”,均未发现有关直属凤阳府的“三县司”任何记载;而与之有关联的,只有乾隆二十年(1755)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间历任凤阳县主簿官员和移驻蚌埠集的记载,(参见该书卷六)。

2、再看《光绪重修安徽通志》。清代安徽官修全省通志也有两部,一为《道光安徽通志》、一为《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前者为道光九年(1829)成书,陶澍、邓廷桢修,二百七十卷;后者为光绪三年(1877)成书,吴坤修等修,三百五十卷、补遗十卷,书中增入了咸丰、同治年间的记载。按照“三县司”存在的时间段,这一机构或官员也应在《光绪重修安徽通志》中有所反映。然而,笔者查阅此书特别是其中记载安徽全省官员的“职官志”,并未发现凤阳府属下有过治理蚌埠地域的“三县司”记载,而只有凤阳县主簿于乾隆年间始移蚌埠集的记录(参见该书卷一百十二);“舆地志”中所载全省府州县各级官署的办公驻地,也没有“三县司”踪迹,倒是有“蚌埠主簿署在(凤阳)县西北五十里”记录(参见该书卷三十八)。

3、最后看《光绪凤阳县续志》。清代官修凤阳县志也有两部,一为《乾隆凤阳县志》,一为《光绪凤阳县续志》(也称《光绪凤阳县志》),前者为乾隆四十年(1775)印行,由时任知县于万培纂修,十六卷首一卷;后者为光绪十三年(1887)印行、由卸任知县谢永泰等编纂,十六卷首一卷,记录了乾隆四十年以后,历经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各朝,直至光绪十二年(1886)间凤阳县的有关史实。但经笔者查阅《光绪凤阳县续志》,特别是其中有关记载职官、公署的“经制志”部分,也没有任何关于“三县司”记录,而只有凤阳县主簿自乾隆年间至光绪年间驻蚌埠集、主簿署办公具体位置在“蚌埠河北(小蚌埠)”的表述(参见《光绪凤阳县续志》卷五、卷六)。

以上是查阅清同治初年至宣统年间形成的《光绪凤阳府志》等3部地方史志文献结果。此外,笔者还逐日查阅了清末宣统年间(1909-1911)出版的上海《申报》,发现其中有多篇涉及凤阳县驻蚌主簿的报道,而无当时蚌埠存在“三县司”的记录;并查阅了清末民初刘锦藻撰《皇朝续文献通考》及民国时期撰修的《清史稿》等文献,均未见有关“三县司”的记录,只发现《皇朝续文献通考》卷三百十三有“(凤阳)府治西北之蚌埠为水陆要津”、《清史稿》卷六十六中有凤阳县驻蚌埠主簿的记载。因此,仅就清代文献这一角度看,“三县司”的存在缺乏具体史料依据。

        既然“三县司”之说并无清代史料印证,那么在接下来的民国时期是否有出版物涉及此说呢?笔者通过查阅相关史料,发现“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在蚌埠出版的《皖北时报》“本报特写”专栏上,署名“则鸣”的作者以《二十六年来蚌埠社会之回顾》为题,连续在该报发表了百余篇(每期1篇)全面回顾蚌埠自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至1937年全面抗战前夕社会状况的系列文章。在该系列文章第42篇“关于蚌埠早期行政”有如下记述:

        “蚌埠地域,介乎凤阳、怀远、灵璧三县间,县界既不易分,而民间一切事件尤难于处理。津浦路未完成前,蚌埠最高之行政机关,为小蚌埠之县司,系由凤、怀、灵三县,会委一从五品以下之佐继,常川驻蚌(淮河北),处理民间纠纷,曩有司法、行政两权……迨至民国成立,此种三县司之制度,当无存在之余地”(引自《皖北时报》1937年5月16日,见图一)。

        上文是笔者所能见到的最早有关“三县司”记载。对照前引清代文献有关记述及清代官制,笔者认为,民国时期《皖北时报》这段有关清代蚌埠行政机构的叙述与当时实际至少有两个明显差异:其一,清代在小蚌埠之域设置的官署仅有当时对淮河南北大、小蚌埠实施统一治理的凤阳县驻蚌埠主簿署,而无其他,“小蚌埠之县司”“三县司”之称很可能是当地民间对主簿署的俗称或讹传;其二,清代官员任用方式繁杂,九品以上文官(县主簿为正九品)一般先由吏部铨选,获得任职资格后,再按一定程序正式任命官职,不存在几个相邻县经会商后委派官员到任履职的可能性(参见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78-282页)。但正是此段并非严谨的叙述,却成了若干年后出现的相关文章主要依据。

图二:1982年编印《蚌埠古今》刊载的《谈古论今话珠城》一文中有关“三县司”的内容。(纪新建)

        1982年,在蚌埠市志办、市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撰的不定期刊物《蚌埠古今》上,刊载了当地史志工作者撰写的《谈古论今话珠城》一文,内有如下叙述:

        “当年淮河北的小蚌埠,正街属于凤阳,出正街往西归怀远,向东则为灵璧所辖,有鸡鸣狗叫听三县之说;为便于治安管理,清末,凤、怀、灵在这里联合组织了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三县司;寿州镇台衙门派了一个小小的武官‘副爷’,带领十多名兵丁在此驻守;这就是蚌埠当时的军事、政治中心……此时蚌埠的辖区,东到马村沟,西到席家沟,南至戴家塘,北至小蚌埠”(见图二。该文亦被收入《安徽文史资料全书?蚌埠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对照“民国”时期《皖北时报》则鸣文章《二十六年来蚌埠社会之回顾》(简称前文),可以看出,《谈古论今话珠城》(简称后文)有关清末蚌埠行政机构表述,基本上是依照前文中有关部分。不同的是前文中有“小蚌埠县司”“三县司”两种表述,而后文仅保留“三县司”一种;前文称之为“蚌埠最高之行政机关”,后文则表述为“蚌埠当时的军事、政治中心”;前文无驻兵防守的记述,而后文则增加了“寿州镇台派了一武官副爷带领十多名兵丁在此驻守”的内容。以笔者所见,这是1949年之后,首次提及有关清末蚌埠行政机构的文章,由此也成为1980年代以来有关“三县司”之说的滥觞。

        1985年,由蚌埠市地名委员会编印的《安徽省蚌埠市地名录》有关蚌埠早期行政机构记载,基本上沿袭了《谈古论今话珠城》的说法:“明设凤阳府后,直至清末(蚌埠)皆为凤阳边陲小集镇;为便于治安管理,清末,凤、怀、灵在这里联合组织了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三县司;寿州镇台衙门派了一个小小的武官‘副爷’,带领四名衙役,在此驻守”(载该书第4页)。不同的是,驻守于此的“十多名兵丁”更为“四名衙役”。

        1992年,由蚌埠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编印的《蚌埠市城市建设志》则记述:“公元1863年(清同治二年)……为便于治安管理,凤阳府衙便决定划凤阳县马村沟以西一块、灵璧县后楼一块、怀远县席家沟以东包括河北岸的正街一块,拼凑一方,在淮河北小蚌埠正街原凤阳县主簿衙署设立‘三衙司’一所,脱离三县管辖,直属凤阳府衙;并从寿州镇台衙门调派一名低于七品县令的武官,带领四名衙役,来蚌就任,为蚌埠一方之行政长官,专管蚌埠一方行政治安之事,直至辛亥革命胜利”(载该书第3页)。在这里,该书摒弃了先前有关“三县司”为凤阳、怀远、灵璧三县联合组织之说,表述为由凤阳府衙决定设置并直辖之,而且由凤阳府直接划出蚌埠地界,脱离三县管辖。至此,“三县司”之说具体内容已基本定型,并成为时隔3年后出版的《蚌埠市志》有关内容蓝本。

        1995年,随着《蚌埠市志》的正式出版,“三县司”之说也成为有关蚌埠早期行政机构表述的主流话语,并形成相应的语言环境。

        通过对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名称与内涵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三县司”之说系指清代同治二年(1863)至宣统三年(1911),蚌埠地域由凤阳府委派的“三县司”(机构或官员)进行治理,但这一说法在清代文献中缺乏具体依据;而在清代文献中有明确记载的是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直至清廷覆亡前夕,对淮河南北大、小蚌埠地域实行统一治理的行政机构(官员),是经凤阳府授权、由凤阳县派出的驻蚌埠主簿署。

        2、之所以出现“三县司”之说,最初是民国时期《皖北时报》作者在撰写有关回顾蚌埠历史系列文章时,将清代存在的驻小蚌埠之域的凤阳县主簿署记为“小蚌埠县司”,将清代凤阳府授权凤阳县派出主簿对地处凤阳、灵璧、怀远三县边缘地带的蚌埠地域实行治理的方式,记为经由三县会商后委派官员对其地实施治理的“三县司制度”;到了1949年之后,特别在1980年代编史修志过程中,以民国时期这篇文章作为主要依据,而逐渐形成“三县司”之说。

        3、“三县司”之说能够成为当时我市史志界主流话语,主因是1980年代开始的编史修志,最初可见历史资料非常匮乏,查找史志文献极为困难,只能根据寻觅到的资料来立论;由于所依据的并非清代文献等第一手资料,很可能就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现象。在编史修志的初始阶段,上述现象出现是很难避免的。但是,随着1990年代以来我国古籍整理事业整体推进,许多过去难以寻觅的历史文献得以重见天日,使查阅与蚌埠早期行政机构等有关材料变得不再困难。在这种形势下,依据新挖掘可靠史料,来重新审视有关清代蚌埠地域行政机构的名称与内涵,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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