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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确定!芜湖重要通知

2024-08-30 15:57 大江资讯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

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无为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890元/人/月、534元/人/月、72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23元/人/月、356元/人/月、54元/人/月。

南陵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35元/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执行时间

以上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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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

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无为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890元/人/月、534元/人/月、72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23元/人/月、356元/人/月、54元/人/月。

南陵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35元/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

执行时间

以上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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