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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印发《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

2024-09-14 15:36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李扬 通讯员 寇婷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对干部负责。近日,市委组织部印发了《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出台,表明了我市组织部门“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释放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优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强烈信号。

记者从市委组织部了解到,近年来,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构建起来信、电话、短信、网站“四位一体”的12380综合举报平台,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有一些被触动利益或别有用心的人让信访举报变了质,利用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中伤他人,严重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严重浪费组织(人事)部门查核信访举报工作资源,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指出,扶正必先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当前,我市正处于厚积薄发、动能蓄积、大有可为、加速崛起的上升期、关键期,加快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市”和现代化幸福蚌埠,迫切需要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尽责,勇于改革创新。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为创新者鼓劲,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澄清正名,对发现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行为严肃处理,着力打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实施办法》聚焦党的政治建设,对完善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建立了我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制度,完善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机制,加强了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网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推动组织监督与其他监督融合贯通、形成工作合力。

在具体操作上,《实施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稳妥、严格程序,明确了“应当澄清”的6种情形和“不予澄清”的6种情形,提出“书面、当面、会议、通报”4种澄清方式,要求做到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评估、审批、征询意见、澄清”4个环节合理规范,既维护被举报对象合法权利,又引导被举报对象正确对待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将只对举报不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专门用一个章节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着重强调,要求在澄清正名工作中,既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等不实举报行为,对诬告者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可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查核诬告陷害必要的,视情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联合组织实施,查核过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对认定有诬告陷害等不实举报行为的干部,要给予严肃处理,提高其诬告陷害成本,增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的震慑力,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同时,将调查处理结论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例,视情进行通报曝光,让干部服下担当尽责的“定心丸”,增强干事创业的“安全感”,积极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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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李扬 通讯员 寇婷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对干部负责。近日,市委组织部印发了《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的出台,表明了我市组织部门“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释放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优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强烈信号。

记者从市委组织部了解到,近年来,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构建起来信、电话、短信、网站“四位一体”的12380综合举报平台,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有一些被触动利益或别有用心的人让信访举报变了质,利用信访举报诬告陷害、中伤他人,严重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严重浪费组织(人事)部门查核信访举报工作资源,严重破坏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指出,扶正必先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当前,我市正处于厚积薄发、动能蓄积、大有可为、加速崛起的上升期、关键期,加快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市”和现代化幸福蚌埠,迫切需要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尽责,勇于改革创新。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为创新者鼓劲,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澄清正名,对发现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行为严肃处理,着力打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实施办法》聚焦党的政治建设,对完善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建立了我市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制度,完善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机制,加强了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网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推动组织监督与其他监督融合贯通、形成工作合力。

在具体操作上,《实施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稳妥、严格程序,明确了“应当澄清”的6种情形和“不予澄清”的6种情形,提出“书面、当面、会议、通报”4种澄清方式,要求做到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评估、审批、征询意见、澄清”4个环节合理规范,既维护被举报对象合法权利,又引导被举报对象正确对待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将只对举报不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专门用一个章节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着重强调,要求在澄清正名工作中,既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又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等不实举报行为,对诬告者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可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被举报对象申请提出。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查核诬告陷害必要的,视情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联合组织实施,查核过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对认定有诬告陷害等不实举报行为的干部,要给予严肃处理,提高其诬告陷害成本,增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的震慑力,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同时,将调查处理结论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例,视情进行通报曝光,让干部服下担当尽责的“定心丸”,增强干事创业的“安全感”,积极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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