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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大代表工作70年回眸

2024-10-15 08:57 蚌埠发布客户端  

庆祝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沃土

——蚌埠市人大代表工作70年回眸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各国家机关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70年来,随着蚌埠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召开,市人大始终把代表工作的“根”深深扎在人民群众之中,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内容愈发充实,制度日益完善,成效不断增强。

在探索中前行,推动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954年7月至1980年8月,蚌埠市共产生7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此期间,地方人大没有常设机关,基本没有建立相关代表工作制度。1980年市人大常委会设立至1992年,是蚌埠市人大代表工作起步和探索阶段。1980年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民代表试行办法》,1985年制定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的试行办法》。1981年,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代表提案处理过程中注意事项的意见》,1983年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工作试行办法》,不断健全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规范。1991年,制定了《关于开展评议先进代表小组、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人大工作联络员活动的意见》,更好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

1992年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是市人大代表工作规范提升和创新发展阶段。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代表法和2005年中央9号文件、2015年中央18号文件、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代表工作工作机构,相继形成和完善了一系列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履职的具体制度。在加强两个联系方面,对《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的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2001年制定了《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意见》;2017年制定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拓展代表知政参政方面,2003年制定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政情通报会办法》,2015年制定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办法》,2020年制定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办法》。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方面,1997年制定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2024年作出了《关于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决定》。在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2013年制定了《关于建立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的意见》;2016年制定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2020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履职的意见》。

在发展中提升,代表工作质效不断增强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根基和依托。蚌埠市历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作用。

“两个联系”不断深化。市人大常委会立足代表机关定位,把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机制。加强对代表小组闭会期间活动的指导,不断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形式和内容。积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每次举行常委会都安排5名以上基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重要活动,不断拓展代表行权履职的渠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政情通报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更好地保障和落实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促进代表依法履职。

活动载体不断拓展。为提高代表闭会期间活动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代表活动载体,促进了代表职责作用的更好发挥。指导全市各级人大建立了270多个代表活动室或代表工作站点,引导和支持代表联系群众、倾听呼声。2014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四级人大代表访选民”活动。2022年以来,深入开展“关注民生提建议、五级代表在行动”等活动,及时将群众的呼声和意愿转化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为更好发挥基层人大和人大代表作用,2018年,在全省率先部署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并于2019年在全市县乡两级全面推开,为基层代表议大事、定实事提供新的平台和抓手。

议案建议办理成效日益彰显。创新办理机制和督办机制,着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效。从2018年开始,连续三年一年一举措,在人代会上列表印发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结果的征询评价,形成“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各工委对口督办、网络平台实时督办、专门机构重点督办”的闭环式督办格局,特别是对应解决能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后持续督办,直至问题解决。常委会还就高质量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出决定,着力提升问题解决率和工作落实率,有效杜绝“被满意”。

在规范中提高,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更加有力

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法定保障权利。但在1980年以前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地方人大没有常设机关,每年开完人民代表大会后,就连人都找不到,法律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市八届人大设立常委会后,代表活动在时间、物质、组织保障等方面得到不断加强。

在司法保障方面。加强了对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凡需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均须依法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1992年,市人大代表周家良在出席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非法秘密拘禁,经与有关方面联系,7天后该代表被释放,多名当事人受到追责。对有关司法机关提请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常委会均经过认真审议,依法作出决定。

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方面。建立系统的代表培训制度,推进代表履职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做到代表初任培训、能力提升培训、专题培训有机衔接。2008年,在市委党校建立了代表培训基地,并把代表培训工作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为代表开展经常性培训创造了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代表参加全国和省人大举办的培训活动,为代表寄送《江淮法治》《蚌埠人大》等刊物,着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加大对代表履职风采的宣传报道,为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在物质和时间保障方面。规定凡代表执行职务所参加的各项活动,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切实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良好条件。

走过70年峥嵘岁月,人大工作进入新时代。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着力创新代表工作机制,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深化拓展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践,切实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让代表的根脉深深扎进人民的沃土,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连心桥”。(蚌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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