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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局通告!

2024-10-23 22:31 蚌埠警方  

蚌埠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市公安局将对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除军事类、警用、海关用和应急管理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属于民用范围,应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

二、登记方式(三选一)

1.持有人自行开展线上登记;

2.公安民警电话协助登记;

3.持有人携带无人机至公安机关进行线下登记。

三、登记流程

第一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低空管理与服务平台界面,手填无人机S/N码(可扫描识别)、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所在地区五项内容,短信验证后即完成管理服务登记流程。

第二步,完成管理服务登记后,界面会自动跳转至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下载与打开界面。

若未在UOM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持有者需下载APP,根据流程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若持有者已完成实名登记,需保留UOM登记信息以备查验。确认已登记后,完成实名登记步骤。

四、所需准备资料

民用无人机个人持有者:管理服务登记步骤无需准备资料,实名登记步骤需根据UOM平台提供无人机照片等信息。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持有者:管理服务登记步骤需提供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联系方式。实名登记步骤按照UOM平台要求准备单位机构代码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请广大群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实名登记和管理服务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后续将会在管理服务平台中对本地区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临时管控区发布、飞行气象预警等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切实服务广大无人机持有者。对未实名登记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六、其他注意事项

飞行区域申报相关问题:

针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划分了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管制区域以外)可自由飞行,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管制空域有以下几种: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9.蚌埠市人民政府遇有特殊情况发布的临时管制空域。

以上管制区域实际位置,以及如何申请管制空域,均可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上查询及申请,完成实名登记并登录UOM(网址:https://uas.caac.gov.cn)后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协助民警电话:

王警官:13605527112

郑警官:15955280137

协助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公安机关线下登记地点:蚌埠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东海大道110号)

特此通告

蚌埠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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