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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阶段性减征医保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29 08:16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张婷婷)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蚌埠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规定了阶段性减征对象及期限。即,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8%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自2020年2月起,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8.8%,阶段性降低为4.4%,减征期限5个月,2020年7月起恢复原费率。

对于延期补缴和缓缴情况,实施方案也做出了相关要求。疫情期间,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缓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为加强经办服务与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服务管理,保障职工医保(含生育)各项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实施减征和缓缴的企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基数不变。

同时,要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对已缴纳了应减征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办理抵退。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征缴部门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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