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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多项工作制度

2020-04-09 08:17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靳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议事规则,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在日前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四项制度草案和修订草案,涉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人事任免、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以及规范人大代表履职等。这是本届市人大成立以来,继在规范和加强监督司法工作、强化监督发现问题处理、督促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等工作之后,健全完善人大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实效的又一成果。制度的集中出台,既是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的完善,也是与时俱进把地方人大工作推深做实的创新之举。

当天会议审议通过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履职的意见》,修订通过《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履职的意见》是我省地市率先出台的第一部针对人大代表履职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必须优先执行。通过制度来提高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尤为必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主任蒋鸿燕介绍,《意见》中对于代表履职原则、参加会议、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履职登记管理、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代表履职行为提出了量化要求,划下“硬杠杠”。包括每年不少于2次的走访、座谈,或是通过代表工作站联系人民群众;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意见》还要求,代表如果出现连续2次在人代会代表团会议讨论时不发言且不提议案建议,或是闭会期间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2次以上的,经约谈、通报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将劝其辞去或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2016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制定了代表辞职办法。经过几年的实践,对于促进代表主动规范履职,更好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细则》《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则是对综合监督与专题监督的守正创新。比如《实施细则》突出了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机制的规范,强化了问责力度;《测评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满意”的标准,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视情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体现了监督的依法、规范和严谨。

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看来,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代表为民履职,接受代表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该负责人透露,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市人大还会有相关制度办法跟进,最终目的是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增强推动改革发展的合力,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蚌埠落地见效。“接受人民监督不能只是口号,而是成为日常;不仅要看到开花,更要看到结果。”他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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