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张建平
安徽省是全国公益诉讼试点省,蚌埠市是安徽省确定的试点市之一。自2015年7月1日公益诉讼启动以来,办理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损害国有资产、侵犯土地使用权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还有一批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相关部门希望通过以案说法,减少毁坏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发生,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或为挣钱或为“口福” 电鱼现象屡禁不绝
4月4日,本报一版刊发了题为《皖北首例破坏渔业资源者完成生态修复赔偿——我市打击破坏淮河生态环境犯罪,推动“电鱼入刑”》的报道。4月3日上午,在怀远县公检法等部门和市县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我市完成首例电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修复放流。执法人员将两起在淮河禁渔期违法电鱼的非法捕鱼者朱某、张某、常某父子购买的530公斤鳊鱼、草鱼和鳙鱼等鱼苗,在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放入淮河。
“这两起案件的判罚和执行,对淮河包括其他水域的非法捕捞,将起到很大震慑作用。”市渔业局副局长迟海虎说。
因为淮河流域治污多年,特别是环保督查力度加大之后,淮河流域尤其是干流的生态环境恢复较好,淮河野生鱼类资源有所恢复。蚌埠市坚持人工增殖放流近20年,每年都向淮河投放大量鱼苗,因此,淮河蚌埠段的鱼种、数量都恢复到了一定水平。
“因为淮河里能逮到鱼了,有些人就琢磨起捕鱼的财路。”迟海虎说。本来在非禁渔期,使用合法的渔具,就可以捕捞到一定数量的渔获。但是有些人铤而走险,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采用电鱼这种极端方式。
“说起来电鱼是效率最高的一种捕捞方式,也是一种断子绝孙式的捕捞方式,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特别严重。”迟海虎介绍,电鱼对生长在水里的鱼虾、螺蛳、贝类、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等造成毁灭性破坏;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即使侥幸逃脱,也基本丧失繁殖能力。
“电鱼是对一定范围内水域的毁灭性灾难,危害很大,但成本很低,工具易得。一个电瓶,一个捕鱼器,几百块钱,就可组成一套电鱼设备。”迟海虎说,电鱼同时也是对违法行为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每年都有电鱼者把自己电死的死亡案例,有时一下一家死两个,但电鱼的人还心存侥幸。”
市渔政部门经过摸排调查,发现目前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的人群主要有这几大类:“一类是渔民,有船、有机具、有经验、知水情,但这部分占比为第二位;电鱼最多的人群,是沿岸居住的村民。他们抱着靠水吃水的心态,就近捞一把;占第三位的是部分挖沙人员,河道湖区禁采之后,闲来无事,就钻空子电一把;淮河包括几个支流往来的运输货船,也有船民电鱼现象。停锚待港之际,偷偷拿出电鱼工具,顺手牵羊;还有少数市民‘休闲式’电鱼,看到淮河里的野鱼大鱼增多,忍不住手痒,就配齐工具求得口福。他们虽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仍铤而走险。因为这些人群的存在,使得淮河等水域中,电鱼案件一度呈高发、频发态势,每年查处的电鱼案件都在100起以上,给渔政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也对环境生态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据了解,全市渔政部门持证执法人员不到50人。分散到各县区之后,人数比例相当少,但管理的水面约60万亩,其中包括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两个国家级保护区和两个省级保护区。迟海虎说:“渔政部门克服人少但事多面广的困难,加强巡查打击力度,违法捕鱼有所遏制,但夜间仍有偷捕现象。”
盗伐林木贩卖“野味” 判罚受刑修复生态
“过去我们依据《森林法》,对盗伐林木者进行行政处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但现在根据新的法条和司法理念,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既打也罚。”市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教导员宋寅说。
去年9月5日,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淮上区梅桥镇有人无证采伐林木。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发现,一犯罪嫌疑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把他承包藕塘边的林木以7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等三人。刘某等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掉51棵树。经专业机构鉴定,被砍伐的51棵林木共计林木蓄积16.023立方米,已构成刑事犯罪。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移交到淮上区检察院。
淮上区检察院委托一家专业机构,对滥伐林木案毁损森林的生态价值进行了评估。
该机构认为:森林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服务价值。根据案发地周边区域森林生态价值,评估机构以该案盗伐51株林木的胸径大小,计算出毁林面积为306平方米,确定森林生态价值平均最低值为0.15万元/年。结合损毁林木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及堤岸生境特点,建议补种池杉树种150株以上,并确定了选苗标准、种植密度、种植方法和养护措施。
“淮上区检察院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淮上区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刑罚,同时承担复植补种、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宋寅说。
不仅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后将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也须受到同样的制裁。
去年11月23日,全市首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淮上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蔡某在市区一市场从事水产批发生意,其间以盈利为目的买卖包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内的大量鸟类、青蛙等野生动物。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8万余元。蔡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淮上区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动物灭失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过公开庭审,被告当庭认罪认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同意按照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赔偿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失,并承诺不再贩卖野生动物。
“这两起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性,无论是破坏林业资源,还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一旦构成犯罪,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还要承担生态修复的赔偿责任。”宋寅说。
破坏环境触犯法律 公益诉讼追责赔偿
“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山采矿、倾倒有毒废物、破坏湿地林地耕地、捕鱼非法狩猎等,都构成破坏自然资源类的违法犯罪,都将承担修复自然生态的责任。”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陈伦远介绍,中办、国办颁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市级以上政府作为诉讼主体,追究赔偿义务人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益诉讼中作为起诉人,二者互为补充,共同筑起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近年来,在强调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司法理念发生转变,对于破坏环境生态的案件,由单纯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转变为既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又要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责令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涉及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的案件,市检察院要求县区检察机关要及时与案件侦办单位对接,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以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陈伦远说,蚌埠市自2015年7月1日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以来,办理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损害国有资产、侵犯土地使用权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修复了被破坏的环境生态。
“我们希望推动电鱼入刑,加强普法宣传,也希望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早日成立,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迟海虎说,今年初,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构建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要求全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渔政、公安联合打击涉渔犯罪协作机制,严厉打击、依法查处涉渔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对查获的涉嫌违法案件,由渔政执法机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对破坏湿地资源的,也将严厉查处、责令修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刘韶介绍,根据《蚌埠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责任主体必须限期实施恢复和重建,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责任主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依据评估结果,开展替代性修复,修复资金由责任主体支付。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鉴定评估标准待建 以案释法减少案件
“我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办理了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公益案件,和全国首例生态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个案处理,起到以案释法宣传教育的作用。”陈伦远说,“环境修复性司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在传统司法体制下,环境损害者往往被排除在案件外,无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只能被动接受刑事处罚;或在造成环境损害后,宁愿被动消极的接受罚款赔款等处罚,也不愿意主动对环境进行修复。而在生态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给予被告人及环境损害者多样的弥补方式,为他们反省自身行为和补救环境提供机会。
陈伦远解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修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实践。通过这种诉讼模式,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在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诉,并不是主要诉讼目的,而是要通过对民事领域的环境侵权人的民事起诉,促使其主动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也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陈伦远说,“就全国范围来说,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都普遍存在鉴定难、评估难的问题。鉴定评估的专业机构比较少,且有些案件的鉴定评估费用高昂。小规模的涉林案件比如淮上区办理的毁林案还比较容易鉴定评估,但较大面积的林地破坏,究竟造成多大损害及如何修复,鉴定评估工作就很难,目前我省还没有这样的鉴定评估机构。至于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评估难度更大、费用更高。比如向长江倾倒污染物案件,鉴定评估费惊人。我市目前也有部分案件,因为生态环境影响、破坏及修复鉴定评估费用过高,而难以结案。”据了解,国家正在谋求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
“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如目前我市没有生态修复赔偿金专用账户,法院判决后,修复生态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都有一定的困难。我们也在积极向市人大、市政府吁请解决。”陈伦远说。
□记者手记
生态环境安全涉及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农业、渔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些部门履职尽责,主动作为,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业务相当熟稔,介绍情况客观全面,解剖问题深刻准确,处理措施恰当有效。工作更是夜以继日,殚精竭虑,暗访巡查不辞辛劳。而有的部门工作人员安坐高楼,对于本部门在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工作的角色和职责,还不甚了了,对相关案件一无所知。以其昏昏岂能使人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