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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一派出所原所长一审获刑三年四个月

2019-05-08 07:28

2009年1月至2018年4月,郭韶军在担任双忠庙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李军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循私枉法,故意包庇,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2015年12月7日,李军借故生非打伤白某某,经法医鉴定白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眼部及头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然而郭韶军以没有伤情鉴定结论、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结案,未依法处理李军涉嫌犯罪的行为。有人“罩”着,李军更加有恃无恐,稍不顺眼就暴力相向,2016年2月1日,李军无故将刘某家中新购置的陪嫁家具、家电等物品砸毁,派出所出警处置,但未对受损物品委托价格鉴定。此后,郭韶军以物品损坏不严重、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结案,涉嫌犯罪的李军又一次逃脱法律制裁。

郭韶军还为另一恶势力撑“伞”平事。2013年8月31日,李晓虎随意殴打被害人孙某,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郭韶军在明知李晓虎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的情况下,以没有伤情结论、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结案。    

在充当“保护伞”的同时,郭韶军还涉嫌高利转贷犯罪。2014年7月,为赚取高额利息,他虚构家人经营服装生意需要购买货车的事由,从某银行套取信贷资金60万元。同年8月的一天,将其中的50万元以每月6分的利息转贷给张某,随后陆续收取张某支付的利息18万元,扣除50万元的同期银行借贷利息,高利转贷违法所得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解和辩护,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五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韶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五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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