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曹梦晴
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假冒行动成果,震慑制售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分子。日前,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我市2020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案例1: 跨省销售假烟
2020年1月份,龙子湖公安分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烟酒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嫌疑人陈某、赵某凤夫妇涉嫌销售假烟。通过侦查办案人员发现,陈某、赵某凤夫妇所销售的假烟是从福建云霄籍人员张某云处购买,张某云伙同其夫张某群,自2018年开始,通过微信向全国各省市销售中华、黄鹤楼、利群、云烟等十余种假冒品牌香烟,初步查明涉案案值达292余万元。该案涉及地域广、涉案人数众多,经公安部经侦局批准,发起全国云端行动,此次行动中龙子湖公安分局立案1起,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3人,打掉犯罪团伙1个,查获假冒中华等品牌假冒香烟53条,涉案总价值400余万元。
案例2: 跨省生产销售运输伪劣产品
去年4月份,蚌埠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人员在徐明高速公路五河县境内查扣一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经检查,车内装载成品烟丝及烟梗8吨多,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光(承运人)。办案人员先后赴辽宁、福建、广东等地开展工作,捣毁制假窝点3处、中转仓库1处,查扣烟丝及真空回潮设备等机械。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英、佟某凯生产加工烟丝、烟梗,由王某杰联系运输车辆及福建买家,将成品烟丝运输至福建云霄、广东汕头制假窝点生产成品假冒卷烟销往全国各地。本案共查获实物成品烟丝、梗丝529吨,实物案值351万余元;账册核实已销售烟丝412吨,案值2781万余元;查扣烟草专用机械10台,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网上追逃1人。该案是我省首例跨省集生产、销售、物流转运为一体,多线串联、组织严密的制售烟丝、烟梗特大网络案件,10名罪犯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1-6年不等刑期。
案例3: 书店销售非法出版物
去年10月,市文旅局接举报称,位于安徽财经大学东校学生宿舍附近蚌埠经开区某书社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考研英语三小门的逻辑——完形填空、新题型、翻译的逻辑》共34册涉嫌侵犯出版权。经上述图书的出版社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上述图书为侵犯该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构成了发行侵犯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没收非法出版物及违法所得。
案例4: 极易混淆的白酒案
2019年11月份,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固镇县任桥镇街道有混淆白酒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标称“江苏洋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白酒(40%vol、425ml/瓶),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在外包装装潢、设计及瓶体都十分近似。经审理,案外人张某梅在固镇县任桥街道从事食品经营,2015年9月,张某梅通过宿州市一送货车辆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购进标有“江苏洋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白酒20件80瓶,之后以每件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产品与其生产的宣酒在外包装、设计及瓶体都十分相似为由提起诉讼。经审查,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白酒的生产者,涉案白酒包装盒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外包装及装潢十分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020年9月,市中院判决,宿迁市洋河镇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酒”、“宣酒特供”的包装、装潢近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例5: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弃电路板
去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淮上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小蚌埠镇双墩村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涛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份开始收购废弃电路板,利用机器破碎后再输送到厂区沉淀池清洗后人工分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弃电路板拆解后的废渣84.66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构成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弃电路板的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6: 非法销售假种子
去年3月份,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怀远县某农业技术服务部发现,一些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标注的稻种正在对外销售。经调查,该批稻种是当事人自行繁育、包装的,准备以4.7元/公斤销售,共计800公斤,货值3760元。据此,怀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种子800公斤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医院使用劣药
去年4月份,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抽样检测计划,依法对五河县某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连翘”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连翘苷(含量测定)检测结果为:0.05%,而标准规定连翘苷含量不得低于0.15%,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扣押的劣药连翘及违法所得1387.50元,罚款人民币14万元。
案例8: 销售假冒洋酒
去年8月,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龙子湖公安分局对位于我市某小区的制假窝点开展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芝华士12年、马爹利名士、尊尼获加黑牌、杰克丹尼、轩尼诗VSOP等品牌洋酒1300瓶,各类包材、原料、生产机器一批,现场货值金额约62万余元,现场抓获涉案嫌疑人周某文。上述洋酒经品牌厂家鉴别为假冒产品,周某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市龙子湖公安分局办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9: 销售假冒口罩
去年2月份,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局转办投诉,称我市淮河路某大药房售卖假口罩。辖区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标注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店店长熊某斌称投诉人购买的该批口罩均已售完,但该药房无法提供进货手续等相关证明文件。经调查,该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北大富硒康的业务员张某手中购进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00包,每包进价4.65元,药房也未索取其销售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进货凭证。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产品。截至被查获之日,该店以每包15元的价格销售了500包,违法经营额7500元。去年3月份,蚌山区市场监管局在该药房查获了消费者退回的标注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8包(20只/包)零18只,2020年3月13日,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研究院检测,上述口罩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8月26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当事人熊某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10: 销售假冒品牌白酒
去年1月,高新区公安分局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在辖区某烟酒商行发现该店涉嫌销售假冒茅台、古井贡酒、剑南春、五粮液、口子窖、国窖等品牌白酒,执法人员立即采取强制扣押措施。经上述品牌厂家鉴定,该店销售的32瓶飞天茅台酒、10瓶古井贡酒8年原浆、58瓶剑南春酒、4箱五粮液酒、1箱口子窖20年、1箱国窖1573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0951万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