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何沛)近日,交警部门公布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
今年7月28日凌晨2点,史某状醉酒后驾驶皖CJ26××号小型轿车,沿017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淮上区曹老集镇X071夏蚌路(北淝河-四斗路)段。该路段正处于提升改造施工阶段,是由安徽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事发当时,史某状驾驶车辆驶入桥梁施工工地后掉入水沟中,造成车内乘客史某阳、史某然当场死亡。史某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依法对史某状进行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为醉酒驾驶。事故路段限速30km/h,后经行驶速度鉴定:皖CJ26××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8-72km/h,超速100%。
对于此次事故,交警部门给予以下事故责任认定:
史某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安徽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护措施,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史某阳、史某然无责任。
“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将急速下降。因此,如果酒后还‘坚持’驾驶车辆,势必严重威胁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事故导致车上两名婴童丧生,大的不到三岁,小的还未满周岁。等待孩子父亲史某状的不仅是法律的严惩,还有他内心无法释怀的歉疚以及家庭的破碎。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希望所有驾驶人能够以此起事故为警示,切莫抱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不要让类似悲剧再次重演。同时,交警部门将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将始终坚持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严查严处态势,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