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7年8月,五河县人民法院就张某某与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某拆除建在张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牛房旧宅)的房屋,返还“牛房旧宅”土地0.1亩。徐某某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完全有能力主动拆除房屋、返回土地的情况下,一直拒绝履行。得知执行案件转为拒执罪的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拆屋义务,并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结案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徐某某在法院判决前已经扒了房屋,为何还要判处3个月拘役呢?这是因为在执行案件转刑事案件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他有时间、有能力拆除房屋返回土地,却一直不拆除,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权威,必须严肃处理。鉴于他此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否则拘役的期限会更长。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吴涛 王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