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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告了前物业,初审判决追回37万多元

2021-12-06 08:47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瑶 文/图

昨天,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公示栏里贴出了一则公示,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和前物业公司的官司暂时告一段落了。小区业委会主张前物业公司返还小区的公共区域收益得到蚌山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前物业公司被判支付业委会37万多元。

采访中,记者获悉,今年以来,该小区利用公共区域收益,已经为全体业主实现了总计16万多元的收入。

一台遗留电脑里隐藏的关键信息

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有矛盾的很多,但一直追着物业要钱,最后还能获得法律支持的不多。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经开区万方水晶城业委会与蚌埠市宇鹏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宇鹏物业是万方水晶城小区的前物业公司,今年5月份正式撤出该小区。8月份,小区业委会搜集到证据,决定起诉前物业宇鹏公司,并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之前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的经济利益。

小区儿童游乐区改造前。 (资料图片)

“取证环节很麻烦,我们一直没能掌握物业的具体账目,也不知道公共区域的收益到底有多少。费了一番周折才算找到了。”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主任董郁森告诉记者,小区业委会之前一直要求前物业公司公开账目,将公共区域收益返还给全体小区业主,但一直被拒绝。业委会无法掌握具体账目和相关数据,难以进行起诉。

今年5月,前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遗留下了一台工作电脑。业委会人员打开电脑后也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数据,电脑里的信息全部被清除了,硬盘全部重做了。业委会请来专业人员复原了电脑硬盘中的数据,找到了前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取费用的具体数据。

之后,业委会又联系到在小区里投放电梯广告的商家,布设饮水机、快递柜的商家,找到了这些商家和前物业公司之间合作时的账目或发票,获取了小区各类公共区域具体收益的信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月初,蚌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公共收益“三七开”

在这份判决书中,蚌山区法院认为,万方水晶城业委会提出的几项主张,如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地上临时停车位租金收益52334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电梯广告收入3242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快递柜收入3572元、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的纯净水租金收入450元,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在这些收入基础上,应考虑小区运营需要一定的运营成本,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扣除30%的运营成本,前物业公司应返还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371422.80元(530604×70%)。

蚌山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判决。要求被告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万方水晶城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布2011年11月至2021年1月31日收取的公共收益明细;并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经济开发区淮河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万方水晶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万方水晶城小区公共区域收益371422.80元。

法院驳回了原告经开区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告知原告、被告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半年来,公共区域已为业主创收16万多元

小区业委会主任董郁森告诉记者,如果对方没有再提起上诉,小区全体业主最终赢了官司,这笔钱会被用来维修、提升小区内部道路以及维护一些公共设施。

利用公共区域收益重新改造后的小区儿童游乐区。

“我们小区很多业主的车辆是停在小区路面的,由物业收取停车的相关费用。小区道路显然是公共区域,这笔钱中就有公共区域收益,当然是要返还给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之所以公共区域收益比较可观,主要是地上的路面车位较多。”董郁森说,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提升或改造已经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后,小区业委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就特别明确了,物业公司应公开所有物业服务收费账目,并定期返还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给全体业主。半年多来该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已经收到了新物业公司返还的16万多元的小区公共区域收入。这些收入被用来改造了小区儿童游乐区以及几个出入口的人行道闸和机动车道闸。

采访中,记者获知,前物业公司目前也正在对小区拖欠物业费的170多户业主进行起诉。

物业不公开账目、不返还公共区域收益将面临处罚

目前,法律对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如何分配规定得非常明确,很多人对此都有所知晓。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毋庸置疑,业主对小区内的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小区业主常常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公共区域收益更是一笔“糊涂账”。如今,住宅小区的大堂、电梯间经常出现平面或电子显示屏广告,小区内自动售卖食品、饮用水的设备也很常见,车位被出售或转租,各种收入加起来,真正能捋清楚的小区业主并不多。

记者联系了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李晓伟,他表示,作为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要求物业企业定期向小区业主公开公共区域收支账目,在刨除了物业管理的成本后,物业公司要将公共区域的收益返还小区全体业主。对于不公开账目、不返还业主应得收益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中,情节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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